侵占罪的辩护要点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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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辩护职务侵占罪,关键聚焦:确认主体资格,可能减罪;探究被告人占财意图,支持辩护;标的物归属判定,影响辩护立场;深入剖析职务便利运用,决定辩护重点;围绕侵占行为实施数字,论证无罪或轻判。
侵占罪的辩护要点包括什么

一、侵占罪的辩护要点包括什么

职务侵占罪辩护的关键要素包括:从犯罪主体资格是否得以满足的角度出发,展开无罪或者减轻刑罚程度的辩护;从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意图进行分析,作为无罪或减轻刑罚程度辩护的依据之一;研讨侵害的标的物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财产,以此为基础展开无罪或减轻刑罚程度的辩护;围绕被告人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进行深入剖析,作为无罪或减轻刑罚程度辩护的重要环节;最后,根据被告人是否实际实施了侵占行为这一核心问题,展开无罪或减轻刑罚程度的辩护。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侵占罪的辩护要点是什么

在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首先,可以就被告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条件展开辩护,即证明被告人不属于本罪的适格主体;

其次,可以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故意为出发点,提出无罪或罪轻辩护理由;

再者,可以审查侵害的是否是本单位的合法财产,以此作为无罪或罪轻辩护的依据;

此外,还可以从被告人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角度进行辩护,以期达到无罪或罪轻的效果;

最后,如果被告人并未实际实施侵占行为,也可据此提出无罪或罪轻辩护。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就职务侵占罪进行辩护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在于:首先,应当明确被指控犯罪者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如果能够证明这一点,将会对定罪量刑产生积极的影响;其次,需要深入探寻被告人非法占有财产的主观意图,以此作为辩护的有力支撑;再次,对于涉案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准确判断,将直接影响到辩护策略的制定和执行;最后,通过对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从而确定辩护工作的重心所在。同时,还需围绕侵占行为的实施过程展开详细的数据分析,以期为被告人争取无罪或者减轻处罚的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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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辩护要点包括什么
辩护职务侵占罪,关键聚焦:确认主体资格,可能减罪;探究被告人占财意图,支持辩护;标的物归属判定,影响辩护立场;深入剖析职务便利运用,决定辩护重点;围绕侵占行为实施数字,论证无罪或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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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阿姨家里有人出事,还需要用钱的,就涉嫌职务侵占了,是个共犯,还侵占到五万元了,现在已经被抓了,还需要做辩护的,职务侵占罪共犯辩护要点是如何呢?
[律师回复]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都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8日】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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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阿姨家里有人出事,还需要用钱的,就涉嫌职务侵占了,是个共犯,还侵占到五万元了,现在已经被抓了,还需要做辩护的,职务侵占辩护要点是什么,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都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8日】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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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律师的辩护重点包括什么?
受贿罪辩护律师的辩护重点在于阅卷、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说服法官以及言辞证据的审查。在辩护律师为受贿罪的犯罪行为人辩护的时候,可以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认罪认罚的态度,或者是积极退赃的情节,可以将这些情节作为法定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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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同事她前段时间发了职务侵占罪,我同事他是为了谋取自己的私利才这么做的,现在我同事她很后悔,他想进行辩护,侵占罪辩护北京咋办,北京侵占罪辩护律师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
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另外,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最后,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词就要敢于坚持。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
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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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老总最近被抓了,听说是因为犯了职务侵占罪,公司还是很人性化的,给他找了律师,请问涉嫌职务侵占罪罪减轻辩护词是啥,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时××的一审诉讼辩护人。
通过开庭前查阅案件卷宗和多次会见被告人时××, 结合刚才在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 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时晓瑞涉嫌职务侵占罪不持 异议,其他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时××在职务侵占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纵观本案职务犯罪过程,被告人时××参与的职务侵占罪中,衡量其所起的作用,比其他同案犯相对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从犯意的提起看,本案的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职务侵占的犯意是杨××、张××提出,并且在时××参与以前,杨××、张××已经实施多次,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其没有职务侵占的犯意。
从准备犯罪工具看,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中犯罪运输工具都是由被告人张××提供,被告人时××没有准备犯罪工具。
从犯罪实施过程看,从张××的供述中可以看出,第一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第
二、在实施犯罪时,只是放任张××、杨××实施犯罪,或者在他们实施犯罪时望风,并没有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明显起次要作用。
从犯罪所得看,因被告人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因此其实际犯罪所得相比其他同案犯较少,实际仅得2850元。
综上,被告人时××虽然参与了职务侵占犯罪,但相比其他同案犯而言,只起到一种辅助作用、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无论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时××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经过,有一个很好的认罪态度。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公司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深感后悔,决心悔过自新,非常渴望能得到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时××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应对被告人时晓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时××实施违法行为后至归案前,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在犯罪后有明显改过自新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时××系偶犯、初犯。被告人时××在此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表现一直很好。
综上所述,被告人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时××的从轻、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并考虑被告人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其本人已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有悔过自新表现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关于量刑意见。根据《山东省高院量刑规定实施细则》:
【共同犯罪情节】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时××犯罪数额认定为5万元,属数额较大。
“【实施细则】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300至1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根据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时××适用缓刑。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能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积极贯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今后发展的公正判决。以上是我的辩护观点,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职务侵占 辩护词 无罪辩护有哪些内容,因为叔叔的儿子被拘留了,需要辩护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接受被告人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我担任本案第二被告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会反响,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两次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王犯有票据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介绍A和B认识是出于请教专业知识的需要,并非起诉书所指帮助A物色可以实施犯罪的单位。从被告人王、A)和B的在公安机关的口述可以互相印证说明,被告人王是在2007年3月以前,因A需要了解公司增资扩股的操作程序知识,被告人王才介绍他和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认识的,当时他们的见面也确实只是讨论有关公司扩股验资方面的事情,互相还交换了名片,并没有谈及A借用某某公司任何款项的问题。A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是某某公司的财务总监,以后A和B之间的互相接触或电话联系商谈借用资金的问题应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当然无权干涉。
二、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主动交给A的,与被告人王无关。从上次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A和王的讯问以及A的口供中可以证明,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打电话给A联系好后,由B主动交付给A的,B之所以通知被告人王,是因为他要告诉被告人王资料在A那里,要求王从A处领取并且帮助他为某某公司在某某银行市南支行开户。B交付开户资料给A时被告人王在外地出差,根本就不在青岛,她接到B的电话后,只不过出于工作上的责任心帮助B再次和A联系了一次。根据证人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徐柏平的证言,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具有500万元资金的调配权限。根据A单独在公安机面前作出的口供可以证明,A是在和B就借用某某公司500万元款项的利息达成了约定后,B才将银行开户资料主动送交A手下人员的。
三、A私自刻制某某公司的印章、更换某某公司开户印鉴的过程被告人王既没参与也不知情。在庭审中A和王的陈述以及吴明生等证人的证言均一致证明,A在拿到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后私自派人偷刻了某某公司的法人章和财务转用章,并且调换了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印鉴。对于这一点,根据A在公安机关面前的口供可以证明B对他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心照不宣。而被告人王对此当时是一无所知,并且她在事后得知A更换了某某公司的印鉴后也及时告诉了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这也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王并没有和A共谋伪造某某公司印章的事实。
四、A动用某某公司500万元存款是他本人和B达成一直意见的结果,被告人王在印鉴核对无误后没有理由拒绝出票划款。通过庭审已经查明,2007年7月底,A要求被告人王从某某公司的帐户中划出500万元出具本票一事,是A和B已经说好的事情,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理由对符合印鉴的提款请求予以拒绝,况且A和王说B知道并且同意这样操作。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既没有非法占有青岛某某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动机和故意,也没有参与或共谋伪造某某公司的印章骗取某某公司的500万元款项,更没有从中取得任何回扣或好处费,其在印鉴比对无误的情况下出具的本票符合银行业务规则和操作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因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指控被告人犯票据王诈骗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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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辩护要点包括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等,婚史部分,需重点确认是否曾经起诉过离婚,上一次起诉离婚的结果及距此次起诉的时间是否满半年;双方何时出现感情问题,出现感情问题的原因,双方至诉讼之日是否有分居的情况,分居的时间及各自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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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要去给别人做辩护,但是他关于职务侵占罪罪轻辩护词以前整理的资料都没了,现在想问下职务侵占罪中的退赃辩护词是啥,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之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开庭前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起因是由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社会危害性,再加上被告生活压力大,一时没有抵挡金钱的诱惑而误入歧途。但被告人在犯罪前人一向表现良好,是单位为数不多的几个老员工之一,尽职尽责,先前并无无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都平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到归案前,再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也多次找单位表示愿意归还所占物业费,无奈在还钱的沟通过程中不顺畅,被告也未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还钱不够积极,其在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主观恶性不大,完全是主观上的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请求法院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多次表示愿意退赃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念起初犯,恳请人贵院依法并参照湖北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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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要点包括什么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辩护律师需要深入研究案件情况,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辩护意见。要点包括:审查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情况,考虑被害人是否存在过失,评估被告人的犯罪意识和悔罪表现,分析伤害行为的情节和后果,探究社会背景和诱发因素等。通过这些方面的分析,力求进行精准辩护,从而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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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老是叫我们写一份辩护词,我想要咨询一下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被告人杨某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此次参与犯罪纯属偶然,属于初犯和偶犯,系其没有法律常识和对自己要求不严所犯下的错误。被告人极容易教育和改造好,因此建议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其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涉嫌本次犯罪,主要还是法制观念淡薄,被告人虽然利用职务之便,走上犯罪道路,但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二、被告人杨某某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本案的犯意、工具准备、销赃等行为被告人杨某某并不参与,被告人杨某某之所以开放行单,主要因为同事、朋友的关系碍于面子等因素,才做的。因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是比较小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杨某某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交待了同案犯的犯罪情况。杨某某真心认罪、悔罪,如今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有悔改的诚意,并自愿认罪。在本人与被告人杨某某交谈过程时,其曾不止一次地向辩护人表示悔恨之意,并下定决心一定会吸取教训,痛改前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涉案金额不大,给单位的损失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其次,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该罪系财产性犯罪,而非暴力性犯罪,且涉案金额刚刚过刑事立案标准,涉案数额较小。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告人等虽然侵占了被害单位的财产,却并没有影响被害单位的生产和产量,也没有影响被害单位的利润。被告人等违法侵占的是单位原本就要回收的材料,这类产品不为被害单位所重视,这也就是为什么被害单位长期以来没有发现产品丢失的原因。此外,被害人单位对于财物的监管缺失也是造成此案的重要原因。
以上是职务侵占罪辩护词的范文。
我女朋友平时花钱太多了,我根本就管不住,就参与职务侵占罪了,靠着职务的便利给侵占到六万元了,现在人被逮住了,需要做辩护的,律师当庭拒绝辩护怎么做呢?
[律师回复]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如何处理?
  《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对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辩护人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具体而言:  
(1)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区分情况处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辫护后,没有辩护人(被告人只委托有一名辩护人,或者同时拒绝两名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宣布休庭,择日开庭;仍有辩护人(被告人委托有两名辩护人,只拒绝其中一名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仍然可以保障其辩护权,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2)对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确立如下处理原则: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4)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5)依照前述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与《1998年解释》规定不同,此种情形下应当是“宣布休庭”,而非“宣布延期审理”,且准备辩护的时间应当计人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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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辩护标准包括什么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罪轻辩护问题,主要需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首先是行为人有无实施了侵占行为,即其是否在职务权限范围内,采用不合法手段秘密占有公司或企业中的财产;其次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也就是他是否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有意进行侵占;第三个关键因素是被侵占的财产是否确实属于单位所有;最后则是侵占的金额是否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追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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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斗殴罪辩护要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聚众斗殴罪辩护要点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聚众斗殴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1)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2)刑法规定 不负刑事责任的。
(3)刑法不予追究的。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往往都要考虑上级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
辩护词模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庭审。经过庭前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人,根据法律和事实,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理采纳。
一、对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园检诉刑诉〔〕295号《书》,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二、被告人周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六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 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所做的几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的起 因、经过、结果等,而且也与其他几名被告人的陈述基本吻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所起作用较小。
被告人周某并没有领导、组织、策划斗殴事件,只是因为同学 赵某来喊他去打架,他酒后一时冲动就答应了,其仅是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有着正当的工作,且之前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本次走上犯罪道路极其偶然,同学赵某来找他,说自己受到了挑衅,恰巧被告人周某当晚喝了酒,为兄弟两肋插刀的哥们儿义气,再加上酒后的冲动,使得被告人周某误入歧途。
4、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
被告人周某没有聚众斗欧的主观故意,虽然在当天确实有双方聚众斗殴的事态发生,但那不是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其参与斗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只是出于哥们儿义气用事,故主观恶性较小。另外,本次事件中的锤子等器械不是被告人周某所准备、携带的,且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也未使用过,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 整个斗殴事件中,并没用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另,从本案参加的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参与本次聚众斗殴的共有7人, 规模不大;本案发生在凌晨,此时已经很少有人在外走动,本次斗殴事件无任何受害人;本案发生地点是在小区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故,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6、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仅读到初中毕业,就辍学打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更为淡薄。本次犯罪纯粹是出于酒后的一时冲动、以及哥们儿义气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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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辩护要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聚众斗殴罪辩护要点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聚众斗殴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1)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2)刑法规定 不负刑事责任的。
(3)刑法不予追究的。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往往都要考虑上级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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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庭审。经过庭前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人,根据法律和事实,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理采纳。
一、对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园检诉刑诉〔〕295号《书》,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二、被告人周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六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 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所做的几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的起 因、经过、结果等,而且也与其他几名被告人的陈述基本吻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所起作用较小。
被告人周某并没有领导、组织、策划斗殴事件,只是因为同学 赵某来喊他去打架,他酒后一时冲动就答应了,其仅是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有着正当的工作,且之前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本次走上犯罪道路极其偶然,同学赵某来找他,说自己受到了挑衅,恰巧被告人周某当晚喝了酒,为兄弟两肋插刀的哥们儿义气,再加上酒后的冲动,使得被告人周某误入歧途。
4、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
被告人周某没有聚众斗欧的主观故意,虽然在当天确实有双方聚众斗殴的事态发生,但那不是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其参与斗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只是出于哥们儿义气用事,故主观恶性较小。另外,本次事件中的锤子等器械不是被告人周某所准备、携带的,且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也未使用过,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 整个斗殴事件中,并没用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另,从本案参加的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参与本次聚众斗殴的共有7人, 规模不大;本案发生在凌晨,此时已经很少有人在外走动,本次斗殴事件无任何受害人;本案发生地点是在小区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故,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6、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仅读到初中毕业,就辍学打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更为淡薄。本次犯罪纯粹是出于酒后的一时冲动、以及哥们儿义气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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