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涉及非法吸收公共资金(及存款)的案件有明确的立案准则。当涉案金额超过以下标准时,将被判定为非法吸收公共资金罪:
1.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人民币20万元或以上,而单位则须达到人民币100万元或以上;
2.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数量需达到30户或以上,而单位则需达到150户或以上;
3.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需达到人民币10万元或以上,而单位则需达到人民币50万元或以上;
4.若行为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并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可作为立案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苏州非吸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追责需要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情况:
首先,从吸纳公众资金的规模上看,若是个人实施上述行为,其涉案金额必须达到累计额人民币超过二十万元;而对于单位而言,其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的公众存款累积必须达到累积额人民币百万元以上。
其次,如若涉及到的受害者家庭数量较大,不论在法律层面还是社论压力上都会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因此,对于此类问题的定义也做出了明确的限定——个人即日起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者家庭数量需达到至少三十个;对单位来说,这一数字应当是至少一百五十个。
最后,从经济损失的角度出发,个人实施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累积额必须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而对于单位而言,这一数字则需要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已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立案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对于牵涉到个人和单位的此类案件,其涉及的公众资金数额分别为20万元或者受害人超过30户,以及100万元或者受害人超过150户。同时,对于造成个人损失达到10万元或者机构损失高达50万元的情况,亦应予以立案调查。此外,倘若该行为对金融市场秩序形成了严重破坏并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则不论受害人数量多少,都将被视为具备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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