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传唤人必须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如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同时还需准备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法定文件,如取保候审决定书及保证书等。倘若担保人为保证人,确保该担保人能够陪同当事人一起出席并且同样携带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传唤去哪了
取保候审期间被收监通常情况下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进行传讯所致。取保候审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确保嫌疑人在接受传讯时能够随时到位配合调查,满足这一条件即为取保候审成功。
然而,取保候审与案件撤诉或者被撤销指控并非等同状态。若公安机关上门进行传讯,此举表明涉案的刑事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尚未完成结案工作。但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公安部门此次传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除对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向其告知相关事宜。这种情况下,意味着针对被取保候审者的案件处理程序已经告一段落。
至于检察院和法院的传唤,则意味着案件已正式进入审查或起诉环节。检法机构的传唤通常是为了审查是否需要继续维持取保候审状态,如需续保则会办理相应手续;反之,若无法继续执行取保候审,则可能导致嫌疑人被收押。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被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间内,被传唤者须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例如个人身份证或者护照;此外,他们也需要准备好与取保候审程序有关的法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保证书等等。若担保人为保证人,则确保此担保人能够陪伴当事人共同出庭,并同样携带具有法律效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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