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并无必要向法庭递交传票以实施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作为公安部门以及检察机构针对涉嫌犯罪者在符合法定条件之下所采取的临时性人身自由剥夺手段,本质上属于司法程序的范畴之内,而并非审判环节。通常情况下,法院传票则主要涉及到审理案件与判决裁定等事宜,用以通知被告应出席法庭审理的相关信息。需明确的是,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实施拘留行为的决策权归属公安机关或检察机构,而非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需要请律师吗现在
在刑事拘留阶段,犯罪嫌疑人具有聘请律师的资格。从其被侦查机关首次进行讯问或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那一刻开始,他便有权利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首次进行讯问或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那一刻开始,便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力;而在侦查期间,他们仅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此外,被告人也拥有随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在实施刑事诉讼程序过程当中,刑事拘留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条件,对被怀疑犯有罪行之人所采取的短期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手段,这并非由审判环节所决定,也因此无须向司法法庭提交传唤通知书。传唤通知书通常用以告知被告有关出庭审理案件的相关事宜。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决定是否进行拘留的权力归属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而非司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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