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享有就其因被告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提出附加民事诉讼的权利。这一前提下,如果盗窃等类似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财物上的损毁或损失,他们完全有可能在进行刑事审判的同时,向法院提起相应的附加民事诉讼,以寻求法律上的赔偿与补偿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盗窃罪附带民事赔偿吗
偷盗这一行为,其本质上已构成累犯之嫌,所侵害者主要是国家法律秩序。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偷盗行为的受害对象主要为国家或社会团体,而非个人个体。因此,绝大多数案件中,被害人均无法直接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以寻求实际损害赔偿。然而,若偷盗行为同时触及到个人财产权益,则受害方仍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独立发起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明确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害人有权针对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依法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在此基础之上,若诸如盗窃等类型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或者损失,那么他们完全具备在进行刑事审判的同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以期获得法律层面的赔偿以及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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