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或帮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种协助犯罪行为。若被指控诈骗金额达到了20,000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其情节相当严重,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将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罪犯的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在这种情况下,20,000元的诈骗金额在本罪名下可视为相对轻微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帮信罪涉嫌洗钱吗
帮信罪与洗钱罪并非同一类型的犯罪行为。两者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差异点:
第一,上游犯罪的构成元素大相径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相对较为固定,仅限于特定的七类犯罪行为,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
然而,“帮信罪”却无特定上游犯罪之限制,仅仅要求行为人对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有所知晓。
其次,两罪对于“明知”因素的判断标准也各有千秋。洗钱罪须以明确知道上游犯罪属于特定七类犯罪行为作为前提条件,而“帮信罪”则无需行为人事先了解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别,只要能证实其“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便可。
再者,两罪所涉及的具体行为表现亦有所不同。帮信罪本质上属于上游犯罪的从犯,其主要行为表现为直接参与诈骗赃款的收取,并不涉及到资金形式的转移或转化;而洗钱罪则是指行为人通过诸如窝藏、转移、转换、收购等手段,将自身或他人在实施特定上游犯罪后所获得的财产及其收益,通过虚假交易、购买虚拟货币、购买古董、书画等方式来掩饰或漂白,从而使犯罪所得得以披上合法的外衣,这其中涉及到了资金形式的转换或转移。
最后,两罪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时间节点上也存在显著差别。“帮信罪”通常发生在被帮助对象筹备犯罪或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关键时刻,而洗钱罪则往往在被帮助对象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之后才会出现。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涉及到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给予支持或者提供帮助的行为,构成了中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共犯责任类型。一旦被告人因被指控诈骗金额高达20,000元而面临指控,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文规定,这种行为已达到情节极为严重的范畴,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然而,实际的量刑标准将会全面考虑到犯罪情节的严重性以及罪犯的悔罪态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在此背景之下,20,000元的诈骗金额在本罪名的框架内可以被视为较为轻微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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