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二次退侦后如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若公安机关递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未被予以起诉,则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向公安机关发送不起诉决定书。倘若公安机关对该不起诉之决定持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如其异议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尚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复核请求。对于涉及开设赌场罪行的案件而言,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若人民检察院仍做出不起诉决定,则应严格遵循上述法律程序进行操作。若公安机关对此决定表示反对,有权提出复议或复核请求。若复议或复核结果依然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则该案将依照不起诉决定进行处置,不再进一步推进刑事诉讼程序。反之,若公安机关的意见得以采纳,则案件可能需重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可能出现的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或提起公诉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开设赌场罪会被判刑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犯下开设赌场罪行将会面临刑事审判,量刑标准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要缴纳罚金。若犯罪情节严重,则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负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而开设赌场罪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罪名,主要考察其在客观层面是否具备了聚集众人进行赌博、非法开设赌场以及将赌博作为职业等违法行为。一旦赌场正式投入运营,并且有实际人员参与其中进行赌博活动,那么便构成了该罪名的既遂状态,无论开设者最终是否获取到经济利益都不影响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当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递交的案件决定不予起诉时,必须发出相应的不起诉决定书。对于公安机关对此决定持有异议的情况,可以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请求复核。特别是涉及到开设赌场罪的案件,即使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未提出公诉意见,如果公安机关继续持有异议的话,也必须按照以上程序进行处理。如果复议或者复核之后证实了原决定的正确性,那么案件就会终止刑事诉讼流程;但如果异议被采纳并有所变更调整,则有可能引发新的诉讼程序,具体表现为再次补充侦查或者重新提起公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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