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文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以其它方式变相吸引公众资金,从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均构成刑事犯罪。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措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等。若涉及到单位犯罪,则应对相关单位处以罚金刑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个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倘若在提起公诉之前,涉案人员能够积极退还赃款、赔偿损失,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所谓“亲告罪”,是指必须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诉讼请求的犯罪类型;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公诉案件范畴,由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无需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诉讼请求。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属于亲告罪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人物是什么
金融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在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未经批准非法地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或者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类似隐瞒真实目的、蒙骗群众等手段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该类行为所针对的“单位”,并不仅仅局限于那些具备合法资格并可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也包括那些不具备此类资质但却试图通过隐蔽手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甚至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类型的非金融企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其它类似违法行为,如若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紊乱,则将被判定为犯罪行径,并可能面临着刑事处罚,包括长期有期徒刑、短期拘留以及相应数额的罚金。对于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情况,除了对单位进行罚款之外,还会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犯罪的标准进行处罚。在案件提起诉讼之前,如果涉案人员能够主动退还所获取的不当利益,那么他们将会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犯罪并非所谓的“亲告罪”,而是由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起诉,无需受害者亲自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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