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文所做明示,超载无疑可被视为危险驾驶罪中的一种特定形态。当机动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从事乘客运输业务时,若有超越核定承载人数的严重超载现象,抑或是在规定速度范围之外的过度高速行驶行为,均将面临拘役刑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倘若此类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应按照处罚力度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超载确实是危险驾驶罪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超载是危险驾驶罪不
值得注意的是,超载本身并不是直接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充分条件,但是它可以被当做是危险驾驶行为予以认定和处理。尤其当超载导致了机动车操作难度提升或者将财务事故风险提高时,驾驶员有可能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而遭受相应的惩罚,严重的话还可能跨越到其他形式的犯罪行径之中,比如交通肇事罪。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超载通常是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紧密相连的,而并非直接被归类为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明确要求,任何参与客运业务的机动车辆如出现明显严重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情况,均会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将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的刑事处罚。倘若在同一事件中还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将会按照更为严格的条款进行定罪量刑。因此,超载无疑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诸多具体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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