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入罪具体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文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满足以下几项条件:首先是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其次,这种行为是通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这种手段来实现,最后,必须具有“恶意透支信用卡”这一主观故意因素,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然而,具体的数额标准并没有在该法条中明确列出,而是通常由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权威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设定为五万元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则为五十万元以上但不足五百万元,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则为五百万元以上。因此,要想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不仅需要符合上述行为特征,同时也需要达到相应的数额标准,具体数额标准请参照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定论诈骗罪
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此罪行的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并不涉及到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其主观心态须明确为故意为之,并以非法侵占他人财务为最终目的;
再者,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证明实施了以下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表示,本罪构成要素应包含以下四点:首先,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其次,使用伪造、骗取或已被宣布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假冒其他人士进行使用的行为;再次,存在未经同意的恶意透支并拒绝偿还的情况;最后,所涉及的金额范围需要达到相关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标准。具体而言,若涉及金额在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则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若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则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而当涉及金额超过五百万元时,便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本罪的成立不仅要求符合上述行为特征,而且必须同时满足所涉及的金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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