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样才能做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之一者,可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之请求:其一,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其二,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其三,行为人生病严重、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地,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其四,在羁押期限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怎么样才能判取保候审
在申请取保候审时,需由涉案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是向司法机关缴纳保证金;对于满足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的人来说,取保候审也是可以办理的。
此外,取保候审申请中应详细表明申情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详细地址以及有效的联络方式,同时还要具体说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予以考虑赋予申请人以取保候审的权利:即,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幼儿的妇女,取保候审并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性;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且需要进一步进行侦查工作的情况下。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程序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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