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书保险纠纷诉讼费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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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费用通常与索赔额挂钩。小额财产争议(≤10,000元)需缴50元诉讼费。索赔额超出时,费用按法定比例计算。司法实践中,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否则败诉方需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判决书保险纠纷诉讼费多少钱

一、二审判决书保险纠纷诉讼费多少钱

民事诉讼的相应费用标准通常与索赔额直接相关,对于价值未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财产争议案件,每起案件需缴纳50元的基本诉讼费用

然而,对于索赔金额超出上述范畴的争议来说,其费用将按照实际争议金额所对应的法定比例进行计算。

值得强调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除非胜诉方在自愿原则下承担诉讼费用之外,所有的诉讼费用均应由败诉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二审判决书下来还能改判吗

确实如此,在综合考虑各种特定情境后,即使二审判决书已经正式发布成型,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仍然存在着被修改的可能性。举个例子来说,倘若在先前的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事实性错误或是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谬误之处,那么负责审理二审的法庭便可根据相关的法定程序对判决结果进行修正性的改判,乃至是彻底撤销原先公布的那份判决书。自然地,若那份原始的判决书本身在基本事实认定上就存在严重疏漏,二审法庭仍有权力决定将其撤销,随之要求首次审理此案的法院重新启动案件的审查工作,或者干脆在针对事件真相有了深入调查和确认之后再行做出修正性的判定。

然而一经二审法庭作出的判决书送达并生效,涉事各方当事人均无法再度提起上诉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在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诉讼费用往往是根据要求赔偿的数额来决定的。对于涉及到的财产争议价值较小的案件(即索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当事人需要支付五十元的诉讼费用。然而,当请求赔偿的金额超过该上限时,诉讼费用将按照法定的比例进行相应的计算。在司法实践中的惯例是,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相关费用,否则败诉方必须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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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之前跟别人有借贷纠纷的问题,现在打算上诉,请问各位审理借贷纠纷的判决书有没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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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孙某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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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熊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2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得人民币5万元,2011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得25万元,被告分别出具借条两张。其中欠款5元承诺半年还清,欠款25万元承诺2012年12月13日前还清,如有不还,被告及其家人愿用南京市栖霞区百水芹城融康苑16栋1104室房屋做抵押,并约定每月偿还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33万元(其中本金30万元,利息3万元,从2012年12月13日起至起诉之日的每月利息5千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孙某某、张某某未应诉、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是朋友关系。2011年12月13日,被告孙某某、张某某共同向原告张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某某人民币现金贰拾伍万元正此款在2012年12月13日前还清如有不还本人及家人愿用百水芹城融康苑16栋1104室房屋作为抵押,每月利息伍仟元正,每月付清”。原告提供借款的方式为自中国农业银行取款9.5万元、自中国工商银行取款15万元。2012年10月30日被告孙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某某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半年还清,如有不还本人愿以融康16栋114室房屋做抵押”。此笔借款原告陈述系现金送到被告家中。被告借款均称为经营塑料产需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两被告于1992年6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0月22日经本院调解离婚。
上述事实,有张某某当庭陈述、两张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对账单、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结婚申请书、(2009)栖民一初字第3352号民事调解书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有借条、银行明细清单以及合理的解释为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仅主张自到期还款之日 2012年12月13日至2013年6月5日的借款利息,是自行处分其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2012年10月30日孙某某出具的借条未载明利息,应视为未约定利息;两被告共同借款25万元的约定利息为5千元每月,故上述期间的利息应为28666.67元。原告主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要求两被告对全部借款利息共同偿还,因上述借款均发生在两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后,而原告为未提供证据两被告复婚,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张某某仅需对其签字确认的借条所载明的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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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凯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有两子两女,均已成家立业,2015年经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兄弟二人各自盖一间房供老人居住,大儿子负责父亲所有费用,被告负责母亲的所有费用,两个儿子每月各给100元钱,每年各给300斤面,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赡养,现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100元钱、每年给付300斤面并盖房一间供原告居住。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之次子。2015年2月7日,经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与两个儿子关于原告及其丈夫的赡养问题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两个儿子各自出钱在各自地方盖一间房供老人居住,长子负责父亲所有费用,次子负责母亲所有费用,两个儿子每月各给100元生活费,每年各给300斤麦或面。协议签订后,被告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三里寨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发生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对原告有赡养的义务,关于原告的赡养问题,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调解协议书已经生效,双方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因此对原告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建造一间房屋供原告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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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300斤面,自2016年起,于每年的7月1日前给付原告300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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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一审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诉讼一审程序如何进行 一、审理前的准备 1、状、答辩状的传送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医疗机构,被告医疗机构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或者答辩意见。医疗机构提出答辩状、或者答辩意见的,人民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答辩意见副本发送给患者及其家属。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的告知、调查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对已经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法官做出的合议庭,其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并且可以在开庭时,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提出回避的事由。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接到相关的文书材料的,应当及时了解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这些基本的诉讼知识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是很重要的,在庭审过程中会遇到相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相关的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向你的代理律师询问情况。避免在法庭上“说错话”,“搞错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在开庭三日前会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在门口的公告栏中公告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等等。为公开开庭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准备条件。 在法庭庭审开始前,审判人员就开始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包括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各项申请、调取的诉讼证据材料。因此,如果在这个时候患者及其家属仍然没有取得相关证据资料的,就应当及时向法官提出证据保全、证据调取的申请。由法官通过法律途径取得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如果人民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知道医疗纠纷情况的被调查人、或者本案的“关键证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为了保障人民法庭收集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有时人民在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外地人民进行调查。委托外地调查时,会提出明确的调查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书后,会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此,从法律的设定上就可以看出在诉讼开始前,主审法官就已经明确调查情况,在心中已经有了对于本案的一个大体的印象。其实,有一些医疗纠纷案件如果损害事实比较清楚的,庭审的主要目的就是审核证据了。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的,就可以认定损害的结果,案件的审判就可以做出了,所以,在这里还是要再次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3、共同诉讼人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也就是说,如果死者的家属、患者的家属有很多的,并且每一个家属都是有“原告资格”的都应当参加到诉讼中来,如果其中有的原告不能够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庭审。如果确实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够参加庭审、或者不愿意参加到庭审中来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将本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委托其他原告行使。如果确实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以声明放弃其权利,判决结果对其也没有法律效力。 二、开庭审理程序 1、公开开庭审理 通常情况下,的庭审过程都是公开开庭的。也就是说一般是允许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开庭公开审理是诉讼程序的一般状态,如果新闻媒体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案件很感兴趣的,各个媒体会与法庭的主审法官联系,在得到法官的许可后,就可以对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报答和分析,如果本案件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甚至我们可以看到“现场直播”的庭审过程。从言论纠纷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地方的都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想通过新闻媒体介入庭审过程的,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及时咨询当地的相关规定。 如果是患者家属、朋友参加庭审、旁听法庭庭审过程的,要随身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等证件。在的安监、登记部门办理安监和登记后,发给旁听证,就可以旁听庭审过程了。在旁听过程中,要保持安静,不允许录音、录像、做记录等等。并且旁听者是没有原告资格的,没有发言权,不允许发表言论、或者与他人争辩。仅仅是旁听者! 另外,诉讼法也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是不允许公开开庭审理的。这样的案件除原告、被告、法官外,不允许任何人员参加庭审过程。新闻媒体也是不允许介入的。从言论纠纷诉讼实践看,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开庭的情况多一些,其他情况引起的不公开开庭的情况很少见到。 2、身份审核 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 ,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在这一系列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应当认真听取法官及其书记员的宣布,其实,这些相关的宣布就是在诉讼中患者及其家属拥有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行为都是通过“诉讼权利”来实现的。没有超越“诉讼权利”的法庭权利,哪怕是患者及其家属所认为的事实确实存在,但是,并不在相应的法律程序中的,仍然会被及时的制止!从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患者及其家属最常遇到的情况是,当患者及其家属看到医疗机构的代理人在说明情况、表明理由、质证证据时,总是急于与对方进行辩论。急于反驳对方的答辩,将诉讼程序变为“法庭辩论”!而严格的诉讼程序可谓是“钉是钉铆是铆”,什么程序说什么问题,其他程序中探讨的问题在此程序中是不会涉及的。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不了解诉讼程序的规定,经常“跑题”,也经常被法官制止。所以,在庭审过程前,应当与代理律师充分交流,适当学习诉讼法律知识,不至于经常被法官经常告知“这些问题都某某程序再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实在是不知道诉讼程序的,就直接由代理律师发言。患者及其家属起到辅助诉讼的作用,积极配合律师的庭审工作。 3、法庭调查、质证 当所有程序的工作完成后,诉讼程序就进入了法庭调查的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答辩;通常情况下是有患者及其家属、代理律师宣读书,提出案由、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及其经过。在这个过程中,建议由律师发言,对于事实部分的叙述简明而突出重点,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由于部分患者家属不清楚诉讼的方式,恨不能把心里的所有冤屈统统倒出来。往往叙述的内容繁杂和无条理,对于“关键问题”没有突出重点,对于非重要的问题有过分细致。患者及其家属说了一大堆,法官是“一头雾水”,当发言应经是不知所云的时候,法官往往是直接打断患者及其家属的发言,直接询问案件事实!您想这样发言的效果还不如什么都不说呢!所以,建议该部分内容由代理律师发言,并且在开庭前准备好发言的文书,做到有的放矢,言简意赅。 在患者及其家属陈述完毕后,被告医疗机构会针对原告方的,进行答辩。通俗将就是反驳原告的、说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等等。这个时候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听不得”对方的“反驳”,就要与对方“辩论”。但是,这个时候就是让双方叙述的过程,患者及其家属不要在此时,急于“反驳”对方的叙述,哪怕对方说的是假话。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从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看,证人直接参与庭审程序的,是很少见到的。往往是证人提供“证人证言”,以书面证言的形式提交到法庭。因此,在这个程序中,往往是宣读证人证言。在此之前要准备好能够证明证人身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前,收集了相关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也可以在诉讼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这个时候就是我们在前面向大家介绍的,证据的准备在诉讼前,在平时的观点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在头脑中始终树立“证据的观念”处处留心收集证据的,势必对我们的医疗纠纷诉讼起到关键的作用。我代理的一个医疗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是公安干警出身,在其父亲去世后,其他亲属与医疗机构大吵大嚷的时候,他始终是“和颜悦色”的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和调解”,当他来到我的律师事务所的时候,给我提交的是与医疗机构协商过程中,主治医师承认自己医疗过错的录音和录像,这样的证据材料是我没有预料到的!他的话语更为直接,“卧薪尝胆”获取证据资料。至今想起来,我们做律师的都很佩服他的“坚忍不拔”!当然,可能与他本身是“搞司法行当”有关系,但是,我想如果我们普通患者及其家属通过律师的指导能够取得“关键证据”同样是十分可喜的,这毕竟是我们普通公民学法用法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法制文明的进步。所以,希望文明的患者及其家属有充分的“证据观念”。 从我们代理的医疗诉讼案件看,大型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同样是很高的。我在一个医疗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对方医疗机构出示一段,他们偷录的患者在没有任何辅助人员、没有任何辅助用具的情况下自己走到厕所方便的录像,而本案就是要追究医疗机构钢钉打偏,造成患者不能够自己行走,构成残疾的诉讼。在法庭上对方出示这样的证据显然是对文明十分不利的!所以,在这里提醒我们的患者及其家属也要具备“反侦察”的能力。不要给对方留下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否则,你的代理律师就是“口若悬河”、“巧舌如… ”也不可能否定“板上钉钉”的事实的! (四)、对证据的质证 在原告和被告方出示和提交相关证据的时候,对方都有权利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通俗讲,就是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认不认”,或是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比如:伪造、删改的病历资料,虚假证人的证言等等。在这个时候患者及其家属就可以对对方的证据叙述提出自己的看法了!或者是提出该证据资料与本案的事实无关的异议,比如:提出另外一个患者与本案患者情况相同等等的言论,由于与本案没有关系,是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因此,是缺乏关联性的证据,同样可以否定作为证据的原因。 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患者及其家属会提出要求做“病历鉴定”确定病历是否是后来修改、伪造的情况。但是,从目前我国“文书鉴定”的技术能够和情况看,往往达不到患者及其家属的预期想法,在技术上是存在很大的难度的,在全国各地的鉴定机构情况看,地方差异很大,鉴定水平有限,不要把全部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文书鉴定”上,否则,将不利于患者及其家属维权的初衷。 在质证的过程中,为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法官会向双方提问,也可以在庭审后调查取证、向相关人员、证人核实证据等等。 4、诉讼中的法律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患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能够在诉讼程序期间取得新证据的,可以向法庭提交。不过从我们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经验看,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后,医疗机构应诉也是有代理律师的,对方往往也是很小心的。到了庭审的时候在去取证,往往不会取得什么证据。就是能够取得的证据也往往是“擦边球”,不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所以,取证在诉讼前,在平时!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证人、鉴定人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可以向法庭提出、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从诉讼经验看,往往这些人员是不会直接到庭参加庭审的。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是直接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直接进行质证,确定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5、鉴定程序 在进行了上诉的程序后,法庭会委托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或者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鉴定完成后,将鉴定结论交到法庭,法庭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该结论再进行质证。就鉴定、勘验的事实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再次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如果鉴定结论对患者及其家属十分不利的,就应当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不过,如果患者及其家属不能够找到鉴定机构明显违反法律事实的原因,通常情况下,法官是不会同意再次做相关鉴定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属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再次鉴定上,这样的申请在程序上本身就存在障碍。已经是“下策之选”了! 6、法庭辩论 在上述法庭程序进行完成后,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在医疗技术的事实认定上是通过鉴定来确认的,所以,在这方面双方或是认同,或是不认同,与对方辩论的情况不大。所以,双方的代理律师往往更注重在法律适用、赔偿数额的计算、责任的分担上。不会出现我们在影视作品中,尤其是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的“唇枪舌剑”“你来我往”的激烈辩论的场面。 同时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在此程序中,辩论的内容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切忌不要“跑题”,将自己的感受、心理状态等等,一股脑的倾倒出来。如果可能的话,还是由律师代为发言好。否则,法官将会制作与本案无关的发言! 7、最后意见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这个“最后意见”就是我们是否坚持自己的观点,是否不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也就是一句话的问题,与上面说的情况一样。不要“跑题”。不要“长篇累牍”的诉苦。 8、调解及判决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法官在判决前还是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从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如果双方可以调解的在诉讼前,就可以调解完成的,更多的是因为调解不成才进入诉讼程序的。因此,诉讼程序走到这个阶段,双方要求调解的情况很少出现。进入判决程序的情况更为普遍。 上面的叙述就是整个一个医疗纠纷诉讼程序的鉴定描述。在这个基本程序的基础上,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控制和掌握程序的进行和添加。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 法官的指挥下进行诉讼程序。下面给患者及其家属讲一下,在诉讼程序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况及其法律结果。 1、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常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不能够出席庭审的情况。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患者及其家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医疗机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庭审的程序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约束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有其他的原因,不能够参加庭审的,可以“全权委托”你的代理律师代为发表意见,进行诉讼程序。 2、延期审理的情况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从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 第 二、四中情况出现的很少。更多的是 第 一、三中情况。如果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的,往往在诉讼前,法官会以传票的形式很“严肃”的通知到的,如果通知不到的,还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到。因为,法官也很清楚,如果该当事人不能够到庭的,是不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他能够按时参加庭审是必须通过延期的方式等待他的到来!最常见的情况是第三中情形,有新的情况出现在诉讼程序中,有的时候也是一方当事人为了“策略”上的考虑,作为一种达到其诉讼目的的手段,比如:拖延时间、等待患者的病情恢复等等。因此,患者及其家属、代理律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对自己不利的诉讼程序;合理利用诉讼的规定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3、诉讼中止和终结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出现特殊情况的,法官可以决定诉讼中止和终结 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由于医疗诉讼是患者及其家属一起作为原告进行诉讼的,因此,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属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这样的情况类同于上面的叙述的情况,也不是太大的问题。不会成为患者家属的诉讼障碍。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患者家属就是其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代理患者进行诉讼程序;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样的情况比较少见,某些民办医院偶尔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不过万一出现这样的情况的,很可能就不是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了。往往是对方见到情况不妙,“卷铺盖”跑人了!患者及其家属面临的不是中止的情况,更可能的是法官宣布终结诉讼,就是下面我们叙述的情况了!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诉讼法同时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会继续进行下去。 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医疗机构或者组织破产或者被撤销,没有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的,患者及其家属将面临无法得到判决结果的问题。就是有判决结论,患者及其家属胜诉,也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这样的情况往往是“诚信极差”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事情。也是患者及其家属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 好在,上述两种情况出现的几率都不高!由于医疗诉讼是患者及其家属一起作为原告进行诉讼的,因此,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属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诉讼程序,这在法律上不会成为什么重大的障碍。有相关的执行程序,患者及其家属还可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4、庭审笔录的形成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庭审过程中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判决的结果不服,想通过上诉审程序进行二审程序的,二审会调取一审的庭审笔录,审查一审的诉讼程序,作为二审改判的法律依据。因此,患者及其家属要在签字前,阅读和审查庭审笔录的内容。 5、宣判的形式和时间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 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 判决书是一个诉讼阶段结束的标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满意的,应当等待上诉期的经过,这样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决。患者及其家属可以申请执行判决结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诉讼结果不服的,应当按照判决书中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出上诉。由于上诉是根据对一审的不服提出的,不同于上诉的诉讼要求,因此,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由代理律师撰写上诉状。针对性的提出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6、关于审理期限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的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关的审理期限也不相同。 (一)、普通法律程序审理期限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医疗诉讼程序中,鉴定的时间是不能够计算到审理期限的。也就是说上面的时限是“纯庭审”的时限,不包括鉴定的时间,因此,这样计算过来,一个诉讼阶段下来,患者及其家属得到一审判决书的时间会在十个月到一年的时间上。可以说医疗纠纷诉讼是一个“持久战”,是一次“旷日持久”的不断提交材料、进行程序、说明事实、开庭、开鉴定会的过程。对于患者及其家属和代理律师来将都是一个非常劳心、劳力的过程。因此,在这里再次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前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患者家属同时要做好时间、精力、金钱的准备。 (二)、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针对我国医疗纠纷层出不穷的事实,我国诉讼法也规定,对于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医疗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于简单的医疗纠纷案件,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口头。医疗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简单的医疗纠纷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的往往都是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对方完全承认的案件。实践上这样的案件更多的就是为了确定赔偿数额一个问题。否则在认定事实这一个方面就要走鉴定程序,时间就会增加很多,就不再是简易程序了。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也就是说将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的,还是为六个月的审理期限。 7、判决书的形成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前面我们说过,判决书是一个诉讼阶段结束的标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满意的,应当等待上诉期的经过,这样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决。患者及其家属可以申请执行判决结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诉讼结果不服的,应当按照判决书中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出上诉。由于上诉是根据对一审的不服提出的,不同于上诉的诉讼要求,因此,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由代理律师撰写上诉状。针对性的提出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由于患者在递交的上诉状中有对一审判决、审理法官、对方当事人不满意的叙述,因此,在上诉状的递交上不愿意直接递交到原一审法官的手中。想直接提交到二审法官的手中,其实这是对诉讼程序的误解。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因为,这关系到之间的一个工作程序问题,原审是必须对上诉案件写出法律意见提交到二审的。也就是说一审法官是必须看到上诉状的。在这个问题上患者及其家属不要“绕道求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你的身边有代理律师的,这都会成为问题。哪怕是该律师没有医疗专业背景,对于诉讼程序还是很熟悉的。律师代理案件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 8、判决书的生效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通常情况下,上诉期为十五天,从患者及其家属接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只有经过了上诉期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才可以申请的执行。 扩展阅读: 医疗纠纷的处理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 医疗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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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同纠纷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二审合同纠纷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这个是没有具体的规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业进行处理,但对于二审的案件需要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进行审结,如果遇到特殊的情况,那么是可以延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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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劳动纠纷诉讼书如何写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纠纷诉讼书如何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纠纷诉讼书怎么写
原告:王××,男,45岁,原××公司职工,住××省××市××镇××号。电话:××××××。
被告:××公司 住所地:×××市××区
法定代表人:××,男,48岁,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案由:×××
原告不服×××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字〔 〕第××号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讼。
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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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理由及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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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人民
具状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副本_____________份;
物证_____________件;
书证_____________件。
说 明
1.本文书是为指导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劳动争议,供原告使用的。
2.原告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状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数提交,由人民送达被告。
3.请求事项是指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用简短文字写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律关系或权益,原告在这种争议中的要求和请求人民解决的事项。在写明诉讼请求事项时,必须明确每个案件的诉讼目的。
4.事实和理由。事实方面主要叙述民事权益纠纷形成的事实。证据方面应当充分列述。理由方面,主要依据民事权益争执的事实和证据,概括地分析其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论证其请求事项的合理性。
5.结尾要分两行写明民事诉讼状所提交的人民名称。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并盖章。具状年、月、日。
6.写明本状副本若干件;物证若干件;书证若干件。
7.事实与理由部分应注意将证据、证人的详细情况写明。该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怎样写房产纠纷诉讼书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书书写的格式基本相同。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一)抬头。一般书写:“民事状”。
(二)双方身份。需要列明原告及被告的身份信息。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年龄、民族、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
(三)诉讼请求。这一部分要分
一、
二、三项准确列明每项请求的内容。
(四)事实和理由。该部分需要原告简要陈述基本事实以及原告认为应当支持自己的理由。事实和理由部分一旦在诉状确定,后期诉讼过程中陈述不一致的可能会导致可信度缺失,所以一定要尊重事实,理解清楚发生的事情,准确描述。事实和理由的书写要有清晰的逻辑,便于理解同时尽量简短,只陈述与法律关系相关情节。
(五)结尾。需要写明官方名称:“此致某某人民”,签署人姓名和时间。
(六)随书提交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中应写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有证人的写明证人的身份信息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纠纷诉讼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纠纷诉讼书怎么写 原告:王××,男,45岁,原××公司职工,住××省××市××镇××号。电话:××××××。 被告:××公司 住所地:×××市××区 法定代表人:××,男,48岁,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案由:××× 原告不服×××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字〔 〕第××号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讼。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理由及事实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 具状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副本_____________份; 物证_____________件; 书证_____________件。 说 明 1.本文书是为指导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劳动争议,供原告使用的。 2.原告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状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数提交,由人民送达被告。 3.请求事项是指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用简短文字写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律关系或权益,原告在这种争议中的要求和请求人民解决的事项。在写明诉讼请求事项时,必须明确每个案件的诉讼目的。 4.事实和理由。事实方面主要叙述民事权益纠纷形成的事实。证据方面应当充分列述。理由方面,主要依据民事权益争执的事实和证据,概括地分析其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论证其请求事项的合理性。 5.结尾要分两行写明民事诉讼状所提交的人民名称。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并盖章。具状年、月、日。 6.写明本状副本若干件;物证若干件;书证若干件。 7.事实与理由部分应注意将证据、证人的详细情况写明。该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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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刑事案件申诉的基本程序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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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借贷案已过诉讼时效的借贷纠纷判决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过诉讼时效的借贷纠纷是否适宜缺席判决 对已过诉讼时效的金融借贷纠纷,适宜缺席判决。 【案情】 江西省贵溪市某金融机构于2004年10月20日借给毛东升10万元,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该金融机构并未向毛东升主张还款,而是在4月25日向毛东升主张还款,因毛东升无法联系,该金融机构遂诉至维权。因本案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如果毛东升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债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按照民诉法规定的方式公告送达,毛东升依然未按时出庭应诉。 【分歧】 本案是否适宜缺席判决,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适宜缺席判决,因为债务人毛东升本人很可能不知道该金融机构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缺席判决,剥夺了时效抗辩权,有违公平原则。 第二种意见:适宜缺席判决。为防止间接助长欠债不还、欠债跑路之风,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 【辨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其 一,我国民诉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只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就应视为送达,既无论债务人是否知情,只要缺席开庭审理,就可以缺席判决,不存在剥夺了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风险应由债务人承担;其 二,债务人欠债,应当按约如期归还,如果仅因债务人不知道或可能被剥夺时效抗辩而不能判决,那么会间接助长欠债不还、欠债跑路之风,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和诚信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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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向大家请教一个问题,请问大家,赡养纠纷一案中审判决书是怎样的,哪位专家知道,谢谢
[律师回复] 原告:陈某甲,女,194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芦山县。
  原告:陈某乙,女,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芦山县。
  原告:陈某丙,女,194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芦山县。
  原告:陈某丁,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芦山县。
  原告:陈某戊,女,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芦山县。
  上述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已,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芦山县,上述五原告的兄弟。
  上述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庚,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芦山县,上述五原告的兄弟。
  原告:陈某已,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芦山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尧斌,雅安市芦山县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庚,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告:寇某甲,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芦山县。
  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已、陈某庚诉被告寇某甲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鹏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7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委托代理人、原告陈某已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告陈某庚、被告寇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原告诉称:七原告的父亲陈某辛与被告的养母骆某某于1986年结婚,婚前陈某辛共育有原告7个子女,骆某某有一养子即被告,婚后陈某辛、骆某某于2000年5月在原芦山县沫东镇桥头购买一幢面积为5
6.01平方米的房屋。2000年7月,七原告的父亲陈某辛去世,2012年4月七原告的继母、被告的养母骆某某去世。因七原告履行了对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后七原告找到被告对父母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遭到被告拒绝,因此七原告起诉要求:
1.要求对原被告父母遗留的房屋遗产(位于原芦山县沫东镇桥头房屋一幢,面积5
6.01平方米)进行继承分割;
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寇某甲辩称:首先,被告的养母骆某某于2012年4月去世,七原告起诉至法院为2014年5月29日,本案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请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七原告的起诉。再次,养母骆某某变卖芦山县南街142号房屋后,再购买争议房屋。所以,本案争议房屋为养母骆某某婚前财产,并非属于骆某某与陈某辛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七原告的诉讼请求。三、七原告与骆某某之间无抚养、赡养关系,所以,七原告不应当为骆某某的继承人。
  七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请求事项成立, 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七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2.合同协议书、公有住房售购合同书、房地产转让合同、芦山县城镇居民购房申请表、准售证各一份,用以证明陈某辛与骆某某购买争议房屋的事实;
  
3.证明人程某某、胡某等四人出具的书证一份,用以证明七原告对骆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被告对七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质证如下:对第1组证据材料无异议;对第2组材料认为陈某辛与骆某某购买争议房屋的情况不清楚;对第3组材料认为证明人未到庭,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2.骆某某的死亡证明,用以证明骆某某于2012年4月15日死亡;
  
3.合同协议书,用以证明购买争议房屋的情况;
  
4.四川省税务局契税完税证、芦山县房产交易所出具的收据、房地产转让合同,用以证明争议房屋为骆某某一人所有;
  
5.芦山县某火炬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骆某某唯有一子为本案的被告;
  
6.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争议房屋的实际登记人为骆某某;
  
7.结婚证,用以证明寇某甲现已婚;
  
8.户口本,用以证明骆某某与被告的关系,被告对房屋享有继承的权利;
  
9.买卖房屋协议,用以证明骆某某变卖芦山县南街142号房屋后购买争议房屋的事实;
  
10.遗嘱,用以证明被告的养父将其财产全部给予被告的事实。
  七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质证如下:对第
1、
2、
3、6组证据材料无异议;对第4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骆某某只是实际登记人,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对第5组材料认为村委会不是户籍证明的适格主体;对第7组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第8组材料并不能证明被告有继承房屋的权利;第9组材料出售时间为2000年7月10日,争议房屋购买时间为2000年5月24日,说明是先购买争议房屋再出售南街142号房屋的事实;第10组材料并未公证,且证明人未到庭,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
  本院依法调取了《芦山县quot;
4.20quot;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内受灾居民家庭购买安居住房实施细则》,并勘查争议房屋,拍摄照片一组。
  七原告和被告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及拍摄的照片均无异议。
  本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和质证意见,现对证据材料综合认证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第1组材料,被告提交的第
1、
2、
3、6组材料、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材料及拍摄的照片经双方质证后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合法、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2组材料,能够证明争议房屋购买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第3组材料,证人未出庭,真实性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第4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争议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不予采信;第5组材料,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机关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并不是村民委员会,对此组材料本院不予采信;第7组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第8组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与骆某某的关系,对于此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采信;第
9、10组材料,本院采纳七原告的质证意见,对于此组证据材料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七原告的父亲陈某辛与母亲黄某某共生育七个子女,长女陈某甲、二女陈某乙、三女陈某丙、四子陈某丁、五女陈某戊、六子陈某已、七子陈某庚。被告的养父寇某乙与养母骆某某抚养一子寇某甲。七原告的母亲黄某某于1979年去世,被告的养父寇某乙于1985年去世。后陈某辛与骆某某再婚时,七原告与被告均已成年。2000年5月24日,陈某辛与骆某某在原芦山县沫东镇桥头(原沫东华营宾馆与县中医院之间)的楼房三楼购买一套二室一厅一厨一卫的住房。2000年7月,陈某辛去世。2002年12 月,骆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面积为5
6.01平方米。2012年4月骆某某去世。骆某某去世后,被告及其子女一直居住在争议住房中。七原告与被告因房屋继承发生纠纷,2014年5月29日,七原告诉至芦山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2000年7月10日,骆某某、陈某辛出售芦山县南街142号的房屋。目前,争议住房因quot;
4.20quot;地震毁损,住房安全鉴定为D级,灾损评估为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争议住房可按照《芦山县quot;
4.20quot;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内受灾居民家庭购买安居住房实施细则》申请购买安居住房。在庭审中,七原告与被告对申请购买安居住房,对房屋进行折价分割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房屋继承纠纷案件。位于原芦山县沫东镇桥头(原沫东华营宾馆与县中医院之间)涉案的楼房三楼的住房一间是七原告的父亲陈某辛与被告的养母骆某某死亡时留下的遗产。陈某辛先于骆某某死亡,陈某辛与骆某某结婚时,被告已经成年,陈某辛与被告之间未建立抚养关系,故应由骆某某与七原告依法继承陈某辛的遗产。陈某辛与骆某某结婚时,七原告已经成年,且七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对骆某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本院认为七原告与骆某某并不构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骆某某死后,被告寇某甲依法继承骆某某的遗产。因此,本案争议的房屋应认定为七原告与被告寇某甲的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条规定:quot;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quot;本案争议的房屋在继承开始后,七原告与被告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也未分割,即为七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骆某某去世至今不到20年,本案未超诉讼时效。所以,被告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争议住房因quot;
4.20quot;地震毁损,住房安全鉴定为D级,灾损评估为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可按照《芦山县quot;
4.20quot;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内受灾居民家庭购买安居住房实施细则》申请购买安居住房。七原告与被告申请购买安居住房,对房屋进行折价分割未能达成协议。七原告对于申请购买安居住房按政策享受毁损住房重建补助资金、毁损住房土地使用权补偿资金和奖励资金不能明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七原告对于申请购买的安居住房进行分割的具体主张,因此,七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已、陈某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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