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是否违法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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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抽逃出资”指股东在完成公司注册后,暗中撤回出资但维持股东身份及出资信息。这是对公司法的蔑视,侵害公司权益,可能给第三方带来损失。股东债权人常受损,此行为道德法律均不容,严重者可构成犯罪。
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是否违法

一、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是否违法

所谓“抽逃出资”,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审慎完成资金检验、注册手续之后,股东有意识地于暗中撤回其已经缴纳之出资,然而却仍然维持其作为股东与原有的出资数额等相关信息。此种行为堪称对于公司法的极度蔑视,无论有意无意皆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亦可能对公司之外的第三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股东的债权人,便是此类受损第三方中的典型代表之一,故而,无论是从道德还是法律层面来看,这种行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抽逃注册资本由其他人补足违法吗

若贵司之某位股东被指控犯有抽逃出资罪,然而在企业运营期间,该股东仍持续进行投资活动,并且其最终抽逃注册资本的确切数额无法确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并未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那么通常情况下,他将不被视为构成抽逃出资罪。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是指股权所有人在公司正式成立以后,以秘密手段悄然撤回投资资金,然而却继续保持其作为股东以及投资信息公开化的身份地位。这种现象不仅是对公司法规的公然藐视,损害了投资的合法性和公司的利益,更有可能令我们广大的第三方投资者承受不必要的经济代价。股东和债权人往往会成为受害者,因为这类不当行为无论是从道义层面还是法律角度来看都不可原谅,情节恶劣时甚至可能触发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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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抽逃注册资本
由于抽逃资本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抽逃资本行为多数情况下比较隐蔽。从现实情况看,企业抽逃资本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此方式帐务处理时无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高),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无的实物资产达到抽资。
还有可能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此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同样是抽逃注册资本,因为已经将货币出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产权证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过户(半年或1个月,增资2004年7月1日后新规定应先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设备、存货)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或又将出资实物再次进行投资,而投资主体非该企业,而是原出资股东,通过多次投资达到抽资。
4、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比如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
5、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企业产品部分或全部交给股东,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抵顶投资,使得股东先行收回投资。这实质是借用了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式抽逃资本。
上述为抽逃注册资本主要方式,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进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进行抽逃。总之,这些“空壳”公司抽资的方式多种多样,需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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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2006年《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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