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诈骗案立案之前,被告人将所骗取之款项悉数归还受害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情形可被视为其自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罪责,并有可能被依法宣告不予起诉,从而免去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刑事责任。需知,依据现有法律规范,若涉案被告人能够真诚地承认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感懊悔,并且在一审法院宣判之前,依法足额退还赃款或全额赔偿受害者损失,那么可以考虑由检察院决定不对其提起公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诈骗立案前全部归还属于犯罪吗
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形加以判断。若该欺诈行为所涉及的金钱数目介于三千元到一万元之间,且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额退还赃款和赔偿损失,并且真诚承认错误、表达悔过之意,则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不予立案,即便已经立案,公安机关也可能会决定不予起诉或给予其暂缓刑事责任的后果。
然而,若是该欺诈行为所涉及的财产价值超过了三万元至十万元,那么无论是从内心里来说,还是从法规层面上看,都需要进行立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时间段应该是三年到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对相关人员处以相应金额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涉嫌金融欺诈的案件中,被告若能在警方立案调查之前主动将受害者所受的全部损失予以返还,这可能会被视为其自愿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可能因此得到法律的宽容对待。对于那些真诚地认罪服法,表现出懊悔之情且全额退还了非法所得之人,检察机关有权利依据实际情况斟酌决定是否对他们进行起诉或者豁免刑事处罚,不过这必须以其行为完全符合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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