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犯罪不能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第74条明确规定: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该规定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强调了累犯从重处罚的性质,因为缓刑的运用是以罪犯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为条件的,而累犯是经过了刑事处罚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如果对累犯适用缓刑,就违背了我国刑罚的目的。
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
二、累犯犯罪能否取保候审
关于累犯能否获得取保候审这一问题,取保候审与其并无直接关联。事实上,以下四点构成了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
首先,被指控人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是依法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形;
其次,若其将有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次,如果被指控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最后,若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且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累犯犯罪是否能够适用缓刑的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依法剥夺其适用缓刑的权利。”换言之,累犯犯罪是不得使用缓刑的。缓刑的采用是基于罪犯在被判处徒刑后能够诚心悔过,并能保证不再犯下任何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这样一个前提条件上的。然而,由于累犯所具备的巨大人身危险性,他们显然无法通过缓刑的方式来接受改造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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