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针对小型汽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针对货运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超载计分处罚凡是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车辆均算是超员超载,将按照新交规进行处罚。
新交规对重点车型驾驶人的超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
(1)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2)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它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3)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二、面包车超员算危险驾驶罪不
具体而言,超员百分比是否超出20%乃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的关键要素。
此外,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将被判处拘役,并处以相应罚金:
(1)追求刺激、速度与激情的追逐竞驶行为,情节严重者;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违反规定时速行驶的违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在驾驶营运客车时,其承载人数若超出核定标淮的20%,将会被扣分为累积12分;(2)而若营运客车上的乘客人数仅有超额但尚未达到核定标准的20%,或驾驶其他类型的载客汽车且该车上乘客人数超额也未到达20%,这类情况将会被累计扣除6分。(3)另外,对于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之外的载客汽车,其承载人数若超过核定标准,但尚未达到20%,会被记录为扣除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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