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二人共同选择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置房产,这种情况下,若两人最后走向了离婚的道路,他们的共同财产,即按揭购买的房子,将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划分安排。
尚未还清给银行的按揭款项,会被视为共同的债务。
已经支付的款项和房屋价值的增值部分将被视作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并将采取公平的方式予以均匀分布。
然而,如果夫妇在离婚时对于尚未获得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权的房产存在任何观点上的分歧,那么法院不会针对尚未获得完整物权的房产持有者作出最终决定性的判决。
他们只会就房屋使用权的归属达成共识。
在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之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再行提交相关诉讼,以解决最终所有权归属的问题。
在此之前,即便房产发生了增值,它仍然属于双方共有。
此外,如果各方父母都为正在经历这段婚姻旅程的夫妇提供了购房资金支持,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出资都会被视为对夫妇二人和睦生活的美好祝愿,除非父母明确表达出只祝福其中一方,这种情况可以另当别论。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二、按揭房离婚归一方贷款怎么处理
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一方,而相应的贷款债务亦可经双方协商后进行约定,通常情况下,获胜方即房产所有权人需负责承担这些贷款。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便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夫妻在婚姻期间按揭贷款购房并离婚时房屋的分配状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细分如下:尚未偿还完毕的按揭款项将被认定为双方所负有的共同债务;而已经支付完毕的那部分以及其产生的增值部分则会被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并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割。针对那些尚未完全获得产权的房产,法院通常会采取暂时搁置的方式,只就该房产的使用权达成共识,至于所有权问题,将会在未来取得完整物权之后再行提起诉讼解决。如果是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一般情况下会被视为对双方的美好祝愿,除非有明确的指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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