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后,能否对协议内容提出反悔
从婚姻登记机构接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当天算起的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如有任何一方选择不再坚持离婚,则可向该机构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除此之外,当上述规定的时限结束后的另一个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双方都应主动前往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证书的申领;
若未能按时申请,将被视为主动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双方需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接着,二人需亲自去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
第三点是等待至少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最后,双方要共同前往申请发放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已经离婚的夫妇若是已依照其签署的离婚协议前往民政部门进行了正式的离婚手续办理,那么这一离婚协议便具有法律效力。此份具有效力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监护权及抚养责任的条款自然也同样具有约束力,倘若另一方未能按照协议的要求履行自身义务,可以对其提起诉讼并要求相关机构裁决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在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自离婚之日起的第30日,当事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主动撤回申请的权利;而第31日开始,若双方未能共同提交申领离婚证书的请求,则默认为撤回原有的离婚申请。具体的离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由当事人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接着向相关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然后经历为期30天的冷静期,最后再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特别强调了双方自愿以及严格遵守时间规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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