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民事诉讼原告死亡怎么办
在有关民事诉讼的实施过程中,当一方诉讼参与者不幸离世时,需根据当时特定场景及各种情况细心斟酌,采取相应措施:
首先是若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突然离世且有合法继承人存在,则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暂停诉讼的裁决。
同时,人民法院需要积极联系其继承人,告知他们相关情势,要求其尽快参与到诉讼阶段,已故当事人所实施的各项诉讼行为,对于承担此份法律责任的继任者依然具有效力。
其次,在以下四类特定案件中,若原告或被告为非自然原因离开人间,且未能留下任何遗产或未有任何应当承担责任的对象出现,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定终结诉讼,终止对此案的进一步审理。它们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诉讼参与者逝世后,若未留有任何继承人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被告于诉讼期间离世,且未遗留任何财产或未有任何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婚姻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因非自然原因去世而产生的诉讼;以及与追讨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及解除领养关系相关的案件中,其中一方当事人因非自然原因离世的状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涉及到有过多数量当事人参与的集体诉讼案件中,原告或者被告可委派代表出庭以代表其利益进行诉讼。在此情况下,代表人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将产生等同于他所代表的所有当事人的法律效应。然而,当代表人欲变更、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抑或是想要进行调解谈判时,必须得到他所代表的所有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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