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期间又被拘留应该如何应对
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获得取保候审后再次被刑事拘留,若系因犯有新的罪行而遭逮捕,则取保候审权利很可能被取消,进而面临警方的逮捕行动。
反之,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遭受了刑事拘留,这便预示着最终判决结果可能是对其施加有期徒刑,并需依照法律要求,入狱服刑。
在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且期限制到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是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强制措施方面的变更。
同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事项: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授权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发给你提供居住的城市、县区;
其次,住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动时,务必在24小时内如实向执行机关报告;
再者,如被传唤,应尽快亲自至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还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命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遵循以下一种或多种规定事项:
不得进入特定地点;
严守与特定人员的接触或通讯;
禁止参与特定行为;
妥善保管并上交给执行机关自己的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及驾驶证明文件。
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违反上述条款中的任意两条,即便已经缴纳了保证金,也将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以轻重不同的情节为依据,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进行监视居住,甚至面临更严重的处理——剥夺人身自由,即被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取保期间又被行政拘留15天会有什么后果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再度遭受行政拘留的情况下,若情节严重,则可能导致原本适用的取保候审措施被转变为更为严厉的强制手段,如逮捕和监禁。反之,倘若情节并非特别严重,在消化完毕行政拘留处罚之后,已经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没收。
此外,根据案情轻重程度之不同,相关机构亦会发出指令,要求犯罪嫌疑人深刻反思己过,并责令其决定是否再次缴纳新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在取保候审期间,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涉嫌新的犯罪行为而遭到逮捕,那么原有的取保候审决定很可能会被撤销,相应地也将面临更为严峻的逮捕处置。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若当事人仅受到短期拘留的处理,这通常意味着他们等待审判结果的同时,刑期判罚也可能相应较短。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可以获得释放或者进行调整。然而,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个人信息的变更情况以及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等等。此外,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取保候审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补充和限制。对于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两项及以上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保证金被没收、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甚至是剥夺人身自由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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