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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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不必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8种情形有哪些

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的无过失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款:第1条。

其次,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因其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导致人身损害的事件,也就是说,不论其存在过失与否,用人单位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第3条,对于提供个人劳务过程中有条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情形,法律要求接受劳务的主体承担无过失责任。接着,当产品存在缺陷引发他人人身伤害时,销售商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也表明,若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产生碰撞事故,机动车一方需承担无过失责任。

再者,若环境污染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污染者必须承担无过失责任,无需考虑其有无主观上的过失或故意。而在高度危险责任领域内,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人群以及经营、占有高危物品的人员需承担无过失责任。

最后,对于饲养的动物触发人身伤害事件,无论主人是否有过失,他们都需要承担无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无过失导致他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造成损失原因密切相关的人员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此项原则主要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素:首先,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实际发生;其次,特定侵权行为必须具有法定性;第三,特定侵权行为必须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联;最后,行为人无需对其行为负有故意或过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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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区别
1、性质不同。2、前提不同。过错责任以存在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比如说故意伤害,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比如说产品质量责任。3、判断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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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规则的情形,与无过错原则的区分
[律师回复]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一、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规则的情形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分无过错原则就是,不要求你有过错,法律就规定了你在某种情形下,应当负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你的过错推定你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你未做到。如果你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你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一、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规则的情形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分无过错原则就是,不要求你有过错,法律就规定了你在某种情形下,应当负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你的过错推定你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你未做到。如果你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你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的情形,与无过错原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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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是包括:责任分担情况、责任的性质、免责情况等不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产生侵权问题,就涉及到责任承担,每种归责原则都有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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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开了一家公司,他们的公司跟合作公司合作过程中遇到了问题,问题是在对方我们想用无过错推定原则,我想请问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适用过错原则(除过错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也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方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对方就自己无过错可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自己就可免责。而适用无过错,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害人不必就此举证,按法律规定直接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方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如在无偿的民事行为中,一般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374条规定,无偿保管的,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保管人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不考虑主观过错,自然不存在责任的大小及轻重。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否则不予适用。而过错原则则不然,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特殊情况决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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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吗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不适用于无过错原则,而是适用于过错责任,或者是过错推定责任,病人在治疗的过程当中有受到损害的,如果是由于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的过错而造成的,那么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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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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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
最早在《法国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法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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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
最早在《法国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法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舅舅把汽车停在了小区门口,结果第二天他去开车的时候却发现车子已经被别人砸了,经过调查他发现原来是小王干的,但是对方一直不承认,因此他问问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其实你只要搞懂定义就能轻易区分了
顾名思义 通俗讲来
无过错原则就是,不要求你有过错,法律就规定了你在某种情形下,应当负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你的过错推定你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你未做到。如果你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你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从另一角度说,过错推定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需再加以证明。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案件的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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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过错责任原则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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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机动车一方。但“机动车一方”的确切范围是什么却无进一步的明确表述。从立法语言本身的逻辑分析来看,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当然属于“机动车一方”。此外,受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支配为运行行为的单纯驾驶人也应归类于机动车一方;在实务中机动车一方也通常被认为包括事故发生时的当事驾驶人以及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两类主体。
对照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可以发现我国当前这种做法存在着对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主体适用范围较为宽泛的问题,法律应当将单纯的驾驶人排除在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主体之外,明确由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理由如下:
一、单纯的驾驶人员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已成为其他国家立法或判例的共识
德国是最早制定特别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之一,早在1838年普鲁士时期的相关法律就确立了严格责任。日本法则更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不包括单纯的驾驶人。日本制定的《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对运行供用人规定了无过失责任,运行供用人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等。
可见,其他国家的立法表明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主体就是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而不包括单纯的驾驶人。
二、将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主体具有法理上的依据
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之所以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主体就是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而不包括单纯的驾驶人,主要是基于法律对这两类主体设定的法律义务不同。
驾驶人所负有的是在机动车驾驶过程中的谨慎驾驶义务,因而只有当其违反了该义务,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给第三人或乘客造成损害时方才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这种后果显然应当归咎于该驾驶人自身的主观过错,归责为典型的传统民法所规范的过错责任为宜。为自己利益而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的义务则有所不同:这类主体是对机动车这一危险源拥有支配地位并享有运行利益,必须承担维护交通安全的义务,但又不亲自实施驾驶行为,无法直接履行为保证交通安全而设立的谨慎驾驶义务。正是在这种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非自身驾驶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时,我们很难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但不追究其侵权责任显然违背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因此,这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应是一种危险责任,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在法律中明确限定无过错责任的主体为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而不是驾驶人更为完整地体现保护弱者的立法意图
现代民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取向是体现“保护弱者的救济思想。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时也有这样的立法价值考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强者与弱者之间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符合民法保护弱者的救济思想,也有利于促使汽车驾驶人履行保护他人免受伤害的法定义务”基于上述考量所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责任主体的范围划分上仅区分了引发事故发生及其损害后果方面机动车一方处于“强者”地位,而受害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故将无过错责任笼统地归于包括机动车所有人、使用权人以及单纯的驾驶人在内的“机动车一方”,忽视了在“机动车一方”中负有不同法律义务的各方中仍有“强者”和“弱者”的划分。一般来说,在“机动车一方”中无论是从运行利益的角度还是救济能力的角度而言,机动车所有人、使用权人都是绝对的强者,而单纯的机动车驾驶人则是相对的“弱者”。例如在我国当前出租汽车公司与其雇用的司机之间的关系就最具代表性。当某一出租汽车公司所属一特定出租车在运营中造成行人伤亡事故,让该出租汽车公司与当事司机承担同样的无过错责任显然对该司机有失公允。
因此,由真正的“强者”--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作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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