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8种情形有哪些
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身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的无过失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款:第1条。
其次,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因其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导致人身损害的事件,也就是说,不论其存在过失与否,用人单位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第3条,对于提供个人劳务过程中有条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情形,法律要求接受劳务的主体承担无过失责任。接着,当产品存在缺陷引发他人人身伤害时,销售商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也表明,若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产生碰撞事故,机动车一方需承担无过失责任。
再者,若环境污染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污染者必须承担无过失责任,无需考虑其有无主观上的过失或故意。而在高度危险责任领域内,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人群以及经营、占有高危物品的人员需承担无过失责任。
最后,对于饲养的动物触发人身伤害事件,无论主人是否有过失,他们都需要承担无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无过失导致他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造成损失原因密切相关的人员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此项原则主要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素:首先,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实际发生;其次,特定侵权行为必须具有法定性;第三,特定侵权行为必须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联;最后,行为人无需对其行为负有故意或过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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