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逃跑会加刑吗
取保候审逃跑,会变更强制措施,还有可能加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逃跑什么罪行严重
若未能按照规定缴纳了保证金者,将面临着保证金被依法没收的处罚;倘若作为保证人并未能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不良行为,那么他将会遭受罚款之责,严重情况下还会被追诉刑事责任。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这一事实将被视为对最终判决量刑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未能遵从取保候审规定而擅自逃逸者,将会面临强制措施的变更,甚至可能被判定加重刑罚。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其次,如果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有所改变,则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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