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并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及其行为能力,以及其在协议中的意思表示;
2.深入考察涉及离婚的各方当事人的基础信息和达成的协议条款具体内容:
(1)审慎地询问各相关方是否愿意以自愿为原则达成离婚协议,并且确保他们对夫妻间的感情关系是否已经实际破裂有明确的认知;
(2)根据相关事实对当事人婚姻状况进行评估,同时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安置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
(3)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并就共同财产的处置方式征询他们的意见;
(4)了解双方对于债权债务的处理态度与方案;
(5)明确双方关于探视权的约定事项。
3.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出具关于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的公证文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补充协议离职违约金合法吗
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特定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在满足劳动合同法中允许设定违约金的特定条件下,例如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限协议或者违反了竞业协议中的限制条款,只要这些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愿表达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法律将对此类约定给予充分保护,并确认其有效性。
然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则此类约定将被视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本项流程的重点在于对当事人身份的严格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与真实意思表示的科学判定,以及对于离婚原因、未成年人扶养责任分配、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探望权利等各项具体细节进行深度挖掘并进行详尽了解,以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自由,并且使得达成的解决方案完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最后,根据以上所有信息,我们将为您精心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从而使离婚协议更加完善、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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