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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补充条款的效力是怎样的
合同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合同补充条款是否有效
鉴于合同补充条款的效力问题,我们需遵守如下原则进行判断和确定:
首先,签订方必须具备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表达双方意愿时应是出自肺腑之言且毫无哄瞒、威胁等因素影响;
最后,合同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规章制度相抵触,亦不应违反社会公益道德规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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