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撤销权规定是什么
若债务方毫无理由地放弃自身的债权,或是舍弃债权保障以低于市价的价格交易财产权益,抑或通过免费赠予等手段处置涉及财产权益的事宜,甚至蓄意拉长已到偿还日期的债权的履行期,以致于妨碍债权人收取应有的权益,在此情况下,作为债权人,您有权请求法庭对此类行为予以纠正和撤销。
在施行此项权利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您与债务方之间需存在合法且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方必须曾经做出过不公正、不适当的财产权益处理举动;
最后,债务方的这些行为要确实影响到了您的债权实现。
然而请注意,撤销权的主张必须限定在您的债权范围以内。
至于行使这种权利所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依法应有债务方担负。
此外,自您已知晓或者推定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算起,一年之内都可行使撤销权,逾期如果未使用则视为自动放弃。
同样,超过从债务方行为出现之日起的五年,这个权利也会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如何列主体
关于撤销权纠纷当事人中原告的确定问题,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若债权方为多人联名,那么他们同样有权利共同享有的权益并据此行使撤销权;
其次,当涉及到连带债权时,所有可能的债权人均可共同主张并行使撤销权,或者也允许他们选择其中之一作为代表提出法律诉讼。
再次,如若存在几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受到了损失,每一位受损的债权人皆具有诉讼的权利,以请求撤回该债务人对所实施行为,尽管他们就此提请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各自债权受到保护的具体领域内。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若债务人无缘无故地放弃本属于债权人的债权、将资产进行极低廉的交易或者故意拖延归还借款等不当行径,债权人依法享有向法院申诉撤销此种不正当行为的权利。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重要的前提要素:首先,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债务人必须实施了不当的财产处置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最后,撤销权仅限于债权的范围内行使。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费用。此外,债权人应当在得知或推断出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该项权利将会失效。如果超过五年仍未提出申诉,那么债权人将失去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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