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是否存在限制条件
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则设定上存在着以下几项限制条件:
首先,被赋予继承资格的被代位继承人需于遗产分配开启之前自然离世。
在代位继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被代位继承人早于被继承人逝去的状况,这种情况下,从客观角度来看,被代位继承人便无法行使他原本应得的继承权益;
其次,被代位继承人应当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存在。
根据法律条款,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其父亲或母亲去世后比他们先行去世时,他们的孩子可以取代他们,获取继承权利;
再者,代位继承只针对被代位继承人的下一代直系亲属有效,包括他们的子女、孙子、外孙以及玄孙等。
这个范围之外的任何其他亲属都没有行使带位继承的权利;
第四,代位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方式下才能产生;
最后,代位继承人通常只能获得被代位继承人可以获得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此外,被继承人合法领养的子女以及已经建立起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生的子女亦可享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
同时,如果被继承人的出资领养的子女或者与其建立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已经亡故的话,他们的孙子女可以行使此项权利。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果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在其父或母之前去世,那么将由该亲生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即孙子或孙女以代位人的身份,继承其父母应得的遗产分割比例。同理,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早于其离世,那么其子女应该以代位人身分,接过其祖父母的遗产继承权。总的来说,代位继承人在统治被代位继承人应当享有的遗产分割比例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特定情况下的代位继承享有较为严格的规范:被代位人必须于被继承人离世之前已经离开人间并且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后裔;合法地成为已故被继承人之子方具备取得该权利的资质条件;仅限于在法定继承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包括但不限于儿子、孙子等)才有资格行驶自己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权益并不涉及被代位人原本可以享有的所有遗产份额,任何与被继承者非直系关系或是过去已经过世的直系后代都无法获得此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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