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戒毒是否属于强制措施
强制戒毒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二、强制戒毒是否适用取保候审
强制戒毒并不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因此无法运用取保候审这一制度进行干预。所谓“取保候审”,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机构,针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类型,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是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其在审判过程中的随传随到。该项措施的具体执行,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并非所有的强制性禁毒行为都具有刑事法律约束效力。在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中,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形式: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等。而强制戒毒则是针对那些吸食或注射毒品已呈上瘾状态的个体人群,国家透过一系列行政手段,对他们实施为期一段时间的药物治疗、心理矫正,以及法制及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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