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案在检察能取保吗
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案情没有发生变化的,其中的强制措施一般也不会发生变化;
如果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内不能侦结的,可以变更为取保;
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及近亲属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的,但是否准许由办案机关决定。
《刑事诉讼法》
1、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3、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挪用公款案发前已主动退还,能减轻责任吗
关于挪用资金的问题,若已经及时予以偿还,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采取轻判或减轻刑罚。当挪用资金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时,根据挪用数额的大小和情节轻重,可能面临不同的法律惩罚。若涉案金额达到了较大标准,则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制裁;倘若数额大到足以视为重大,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那么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戒。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等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本单位较大数额的资金供个人使用,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如期归还,或者挪用较大数额的资金用于参与经营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原则上来说,这类情况是完全允许的,然而在法律实施的具体过程当中,当案件的实际情况并未发生任何改变时,相关案件中所采取的强制措施通常也是保持不变的;另外,如果在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内,调查工作尚未能够得到切实解决的话,那么此类案件中的强制措施可以依法调整为保释措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当事人及其近亲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对已有的强制措施进行调整的申请,而这一申请是否获得批准则将由负责办案的机构来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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