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则是借款合同的凭证;
而欠条则是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2、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条一般是基于借款事实而产生;
但是欠条则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
3、区别的法律后果:
(1)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2)举证责任不同:
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
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
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中的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各项债权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之前需要经过一段三年的法定时效期,除非在法律中另有特别规定。这就意味着,无论我们所讨论的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据,还是普通的债务欠条,其法定时效期均为三年,自债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债务人应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然而,若超过了二十年的时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司法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借款合同中的借据与普通的债务欠条的法定时效期皆为三年,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出现。综上所述,从现行法律角度来看,借款合同中的借据与普通的债务欠条的法定时效期是完全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两种文书在其内涵和对应的法律关系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一般的“借据”主要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同时也是这种协议的重要证明文件;相对而言,“欠款声明”不仅反映了债权债务关系的清晰度更高,更能够体现当事主体间结算情况的原因分析。其次,就产生的原因进行具体讨论,可以发现二者的来源有所不同:一般意义上的“借据”通常是建立在借款事实基础之上产生的;然而,“欠款声明”却可能源于众多复杂的法律关系所引发的直接或间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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