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欠款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2、如果贷款的年利率超出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超出的部分可以不用偿还。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二、债务人欠债不还很多年了怎么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若债务人拖欠债务达数年乃至多年之久,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类案件中,诉讼时效期间通常设定为三年时间,自债权人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其权利遭受侵害并知晓责任人之时起开始计算。然而,若超过此期限长达二十年以上,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债权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仍可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权人应尽早采取相应法律手段,积极搜集相关证据,例如债务人拖欠款项的具体数额、债务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债务的履行期限等等,以确保能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提起诉讼。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可能会失去通过司法途径追索债务的权利。因此,债权人务必在时效期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协议的情况下,经过债权人的默许或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定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偿付的方式逐步偿还债务。倘若贷款的年度利率超过了在借款合同成立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话,超出的部分款项是无须偿还的。但是,如果借贷双方对于利率的设定并没有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那么在借款人提出要求按照既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时候,人民法院将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