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保外就医人员逃跑后,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情节恶劣或数额巨大者,甚至可能触犯刑事法律法规,须接受更严厉的刑事追责。
反之,如若保证人严格按规定履行了自身担保责任,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允许,无法推定为其未能尽责造成,那么保证人可免除任何责任。
二、为了成为合法有效的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自身必须拥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愿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其次,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
再者,需保持稳定的居所及收入来源;
最后,要有实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在同一城区、县内居住。
三、所谓“保外就医”,通常指的是罪犯因为严重疾病缠身,而依照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经过司法部门批准后前往指定医院享受临时性额外救治的刑罚执行方式。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二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二、保外就医的时间算刑期吗
被定罪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人,若出现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经过相关机构的批准,可以申请在监外进行医疗救治,即所谓保外就医。实际上,此项措施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定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人员,如具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便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1.患有严重疾病;
2.身体残疾导致生活无法自理;
3.年事已高并伴有多种疾病且其已丧失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能力。保外就医制度确保了狱中罪犯能够获得有效治疗,从而维护他们受治疗权的实现,展现出一种制度上的人文关怀及对人类生命价值的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在涉及保外就医人员逃逸问题上,担保人如未履行其担保义务,将可能承受追究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唯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担保责任,方能获得无过问之优待。要想成为担负诉讼法律责任的保证人,需要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不受任何自由方面的限制,拥有稳定的居所及相对可观的经济收入,并且能够与被保证人居住在一起或生活在同一地区。所谓“保外就医”,即是指因病患原因而获准暂时离开监狱接受治疗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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