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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
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什么情况不需要冷静期
若当事人选择通过法庭途径诉请离婚,那么这种情况下无需设置所谓的“冷静期”。
然而,倘若男女双方决定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进行离婚手续办理,这时便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实行“冷静期”制度。该制度要求自婚姻登记机构接受离婚登记请求之日起30日内,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该方均有权向婚姻登记机构撤销其登记申请。“冷静期”期限结束后的30天内,同意离婚的两方当事人务必亲自赶到婚姻登记机构领取离婚证书;若未能按期前往,则将被视为已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以下任何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导致婚姻破裂,无过失的女方均可依法请求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1)重婚行为;(2)与其他女性非法同居的事实;(3)对妻子或其他家庭成员施以家庭暴力的恶劣行径;(4)长期、频繁地实施身体上或精神上的虐待,甚至遗弃家庭成员的严重恶行;(5)此外还有可能存在的其他类似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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