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二、逮捕是不是刑事拘留
逮捕和刑事拘留,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实际上都被划归为刑事强制手段的范畴。逮捕,乃由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者司法机构在掌握确实证据显示疑犯存在逃离、阻碍或抵抗审判可能性时所作出的决策,意在对相关人员实施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严格限制。相形之下,刑事拘留旨在针对牵涉犯罪疑虑的责任人,在紧急状况下,根据法律程序由公安部门依法履行临时羁押职责,通常持续时间相对短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逮捕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内涵主要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拘留和逮捕等五个方面。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已经掌握了确凿证据,证实其存在犯罪行为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仅仅通过取保候审这一方式仍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就必须依法对其实施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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