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后检察院如何审查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其进行羁押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逮捕后检察院交材料
在公安机关决定对某一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应出具一份正式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并将此文件及其所包含的一整套详细案卷资料和有力证据一并递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便其能够进行深入且全面的审查与批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同级人民检察院可能会委派相关人员参与到公安机关针对重大案件展开的深入讨论中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被告人经依法批准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对其进行羁押情况的审查工作。若经审查后发现被告人并无继续羁押之必要或条件的,那么检察院有责任向相关司法部门发出提请释放或变更其强制性措施的书面意见。相关部门必须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将落实上述要求的处理结果回复给人民检察院作进一步跟进与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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