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自变更股权后果
不可以,转让无效。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私自变更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某些情况下,单方面地变更股权并不必然地导致构成职务侵占罪。
然而,这种判断往往取决于行为者在实施这项举动时是否充分利用了其在职务上所具备的特殊优势和权力,同时还需要分析他们是否具有通过非法手段实现对该单位财产的占有这一特定意图。通常而言,职务侵占罪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职能过程中,以非法手段将所在单位的财务资源据为个人所有。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者本身无权处理股权事宜,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变更,并且表现出明显的非法占有意图,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但是,如果行为者是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或者拥有合法权利来进行股权变更的话,那么就不能被视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若要将股权转让给除股东之外的第三方,则必须先由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向本公司的董事会提交相关申请,再经由董事会将此事宜提交至股东会议进行最终表决;假设股东间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话,那么便无需如同上述那样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同意,只需向公司以及其他的股东发出适当通知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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