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附加民事诉讼,但其诉讼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
所谓"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特指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或定会产生的实际财务损失与预期财产损失。
其次,受害者在遭受物质损失时,其损失缘由往往只可能源于以下两类情境:
人身权益受损或是动产毁损。
由于本条款规定附加民事诉讼的唯一标的为物质损害,所以在此我们所讨论的人身权益仅以具有物质属性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等为限,而排除姓名权、肖像权等非实体性精神权益。
此外,除了直接人身伤害外,若财物遭到毁灭性损坏亦可申请提起附加民事诉讼;
在涉及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罪行的案件中,受害者同样有权依法提起相关要求赔偿的附加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收费需要缴纳多少诉讼费
当人民法院审理合并了民事责任纠纷的刑事案件时,并不会对诉讼者收取诉讼费用。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在刑事案件进行期间同时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依照对应法规的规定,这并不需要支付额外的案件受理费。
然而,若当事人未在刑事流程中提出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审判结束后再行以民事部分为主导提起诉讼,那么此时即需严格按照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遭受侵害者享有权利就犯罪行为所造成之实质财产损失向司法机构提出额外民事诉讼,该类别涵盖了直接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经济利益损失,但仅限于当人身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或者是动产遭受了严重破坏等实际财产损失情况。在此类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并不被允许,而人身权益则被视为具备物质性质的权益(例如生命权、健康权等)。对于因直接人身伤害或者财物遭受毁灭性破坏所导致的损失,受害人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相应的赔偿。在诸如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纵火等罪行情况下,受害人更有权力依法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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