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总则部分以及各分则中的相关条文均未做出特殊规定,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应当适用财产刑。
故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法院对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量刑定罪时,将严格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来实施财产刑的执行。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主要类型多为侵犯财产类犯罪,因此法院通常依据刑法分则的相关条款对其宣判罚款的刑事罚则,某些地区的法院甚至将是否能够按时交纳罚款视为是否对被告人实行自由刑的重要判断因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并没有实施独立生活经济能力的大多数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无属于自己的财产情况,也几乎无法靠自身能力维持生活来源。
基于这种现状,我们认为不应轻易地对这类群体实行财产刑的惩罚。
如果对于需要附加或单独判处财产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且此类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那么便可以依法运用财产刑这一手段进行惩治,而无需考虑被告人是否具有未成年身份这一条件。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二、未成年犯罪如何取保候审
在涉及到对未满十八岁的犯罪分子采纳取保候审措施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必要的前提条件:
首先,被指控犯罪的嫌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执行附加刑;
其次,如果被指控的罪名可能导致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性;
再次,如果嫌犯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因为这也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的危害性;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便可依法采纳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在中国现行《刑法》制度中,尚未对未成年罪犯给予特殊的财产刑处罚措施。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刑法》的相关规范来履行财产刑自由裁量权。其中,未成年人所犯下的侵犯财产罪行将受到罚款这一财产刑处罚方式。值得注意的是,罚款的缴纳情况可能会对未成年罪犯的自由刑判决产生影响。然而,由于大部分未成年人并没有独立的财产来源,无法实现自我供养,因此对于此类未成年罪犯,我们不应该轻易地实施财产刑。只有当未成年罪犯拥有独立财产时,我们才能考虑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财产刑的执行,并且不受其年龄因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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