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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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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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纠纷中,患者或家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严格条件,通常限于医疗事故引发的严重精神损害。患者死亡可能导致配偶、父母、子女的重大精神打击;残疾情况则根据残疾等级和对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的影响评估。对于身体损害导致的精神损害,需考虑个体差异和具体影响因素。法院通常仅在后果严重时才支持此类赔偿请求。
医疗纠纷中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

一、医疗纠纷中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在医疗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有权向被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然而,提出此类诉讼请求的条件极为严格,必须是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

如果尚未产生这等严重后果的话,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的具体程度,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但通常来说,若患者不幸身故,其配偶、父母以及子女所承受的精神打击是相当沉重的;

至于造成患者残疾的情形,则可参照残疾等级,以及残疾对患者及其家人日常工作、生活以及学习方面所产生的影响来加以确定。

在处理一般身体损害所引起的精神损害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以及此种损害对其个人及家庭生产、生活以及学习活动所带来的具体影响等因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医疗纠纷中医疗过错的认定是怎样的

在面临医疗纠纷时,如符合如下情况,可判定医院存在过失责任:

首先,当患者遭受损害,且医疗机构未能履行相应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规范的规定。

其次,若患者受损,医疗机构采取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的行为。

最后,如果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行为而遭受损害,并且该机构故意遗失、伪造、篡改或非法销毁病历资料,均可被视为存在过失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及其家属若希望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满足诸多严谨而严格的条件。这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局限于医疗事故所引发的严重精神痛苦状况。当患者不幸离世,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将承受巨大的精神负担,而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不同级别的伤残人士将面临不同程度的精神困扰,这些精神伤害往往需要依据个体差异以及他们在日常生活、职业生涯以及学习过程中所遭受的具体影响进行评估。至于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引发的精神损害问题,同样需要综合考虑到个体差异以及各类影响因素。一般来说,法院只会在精神痛苦的结果极为严重之时,才会支持这类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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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何为医疗事故精神损害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何为医疗事故精神损害如何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抚慰金, 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
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它虽然不可能给像财产损害那样以价值予以损失大小的认定,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仍然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世界各国所采取的原则不尽相同。我国学者提出了许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标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则:
(一)精神抚慰为主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不但具有补偿性,而且还具有抚慰性,甚至其抚慰性重于补偿性。具体说,这一原则包括两点:
1.通过物质制裁医疗机构还受害人及其亲属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创伤的身心。
2.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人身权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一种民事救济手段,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应有的赔偿,该种赔偿的作用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起到精神抚慰,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
(二)限额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通常要求规定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法官可以在最高限额以下酌定具体数额。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可以请求金钱赔偿,但对于赔偿的数额应当有所限制。在实务中,这种赔偿原则可划分为两种:一是就某单独项目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最高限额,二是就所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最高限额,包括身心创伤、精神痛苦、感情不幸以及伴侣权丧失等。
但是,过高的赔偿数额会激起医疗机构的极大反对,而这种对抗最终会抹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在合理性,终止其生命力。如果精神赔偿数额过低,不但不能抚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痛苦,实际上也起不到补偿作用,甚至连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和医疗费用都不能弥补,也就意味着对致害人的放纵。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条例》第50条第11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的规定即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有所限制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原则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对赔偿总额进行限制,比较公平合理的限制方式是确定一个上限与下限,具体赔偿数额应当依据医疗损害发生地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而定;二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或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分别规定上限和下限,可以以表格的形式固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是指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案件的具体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利的原则。这项原则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定位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精神痛苦在客观上是可以描述却做不出数理评价的。
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而受害人之间存在的个体差异,使其对精神痛苦感知程度不同,精神痛苦的个案差别因此也比较典型。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一方面,为了做到对个案的公正、公平的判决,就需要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考察斟酌,平衡确定;另一方面,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刚建立不久,缺乏操作经验,尚需逐步总结、摸索和积累经验。
因此,赋予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运用自由心证原则,确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系列问题,比较符合我国现今的司法环境。但是,在具体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注意两点:一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最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以法律授权。二是适用自由裁量权应受一定的限制。也就说,法官在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并不是随心所欲、主观臆断,而是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办法。
在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在确定精神利益的损失时应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一方面,明确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赔偿额应与其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相一致,即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以医疗过失行为对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损害结果所占的责任程度的大小来确定;另一方面,受害人对于医疗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否可能康复,如能康复需要多长时间。某些精神损害在医学上是可以测量的,而有些精神损害如沮丧、情绪低落等难以从医学上测量出来,或者虽然可以测出却难以用医学的手段治疗,这些精神损害虽然不会有医疗费用的支出,但也会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的年龄。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情况,如果受害人年龄较小,又不能康复,其所受的损害时间一般较长,那么就应当确定给予较多的赔偿金。
(4)受害人的合法收入。一般而言,因为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而其收入有所不同,同样的精神损害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也不尽相同,因此而产生的赔偿额也就不同。可以说,精神损害的数额基本上应与受害人的收入水平成正比。
二、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患者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名誉权遭受侵害的,可以向人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依据此项规定,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名誉权实施的侵害行为,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其主要的内容是维护生命安全。健康权是与生命相互衔接的权利,是在生命安全有保证的前提下,用以维护自身生理机能的应有状态,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权是以自然人的物质机体及其组成部分为客体而存在的人身权。医师在进行诊疗行为的过程中,因违反注意义务,造成患者人身伤残或死亡的,就属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在请求赔偿各种医疗费用的同时,可以请求医疗机构赔偿精神损害。此外,《民法通则》第条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名誉权是自然人就其获得的品德和社会评价不被他人侵害的权利。
(二)患者因医疗损害行为导致死亡或者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其近亲属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体现了《解释》关于侵害死者的特定人格利益的规定,明确了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自然人死亡后基于近亲属间特定的身份关系,其人格要素仍然对其遗属及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发生影响,并构成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在医患关系中,对死者的人格或遗体实施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等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其损害后果表现为死者近亲属遭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甚至人格贬损。对此,《解释》明确规定,由侵权人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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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医疗纠纷中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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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精神损害抚慰金, 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
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它虽然不可能给像财产损害那样以价值予以损失大小的认定,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仍然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世界各国所采取的原则不尽相同。我国学者提出了许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标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则:
(一)精神抚慰为主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不但具有补偿性,而且还具有抚慰性,甚至其抚慰性重于补偿性。具体说,这一原则包括两点:
1.通过物质制裁医疗机构还受害人及其亲属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创伤的身心。
2.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人身权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一种民事救济手段,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应有的赔偿,该种赔偿的作用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起到精神抚慰,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
(二)限额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通常要求规定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法官可以在最高限额以下酌定具体数额。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可以请求金钱赔偿,但对于赔偿的数额应当有所限制。在实务中,这种赔偿原则可划分为两种:一是就某单独项目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最高限额,二是就所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最高限额,包括身心创伤、精神痛苦、感情不幸以及伴侣权丧失等。
但是,过高的赔偿数额会激起医疗机构的极大反对,而这种对抗最终会抹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在合理性,终止其生命力。如果精神赔偿数额过低,不但不能抚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痛苦,实际上也起不到补偿作用,甚至连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和医疗费用都不能弥补,也就意味着对致害人的放纵。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条例》第50条第11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的规定即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有所限制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原则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对赔偿总额进行限制,比较公平合理的限制方式是确定一个上限与下限,具体赔偿数额应当依据医疗损害发生地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而定;二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或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分别规定上限和下限,可以以表格的形式固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是指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案件的具体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利的原则。这项原则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定位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精神痛苦在客观上是可以描述却做不出数理评价的。
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而受害人之间存在的个体差异,使其对精神痛苦感知程度不同,精神痛苦的个案差别因此也比较典型。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一方面,为了做到对个案的公正、公平的判决,就需要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考察斟酌,平衡确定;另一方面,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刚建立不久,缺乏操作经验,尚需逐步总结、摸索和积累经验。
因此,赋予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运用自由心证原则,确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系列问题,比较符合我国现今的司法环境。但是,在具体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注意两点:一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最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以法律授权。二是适用自由裁量权应受一定的限制。也就说,法官在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并不是随心所欲、主观臆断,而是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办法。
在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在确定精神利益的损失时应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一方面,明确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赔偿额应与其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相一致,即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以医疗过失行为对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损害结果所占的责任程度的大小来确定;另一方面,受害人对于医疗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否可能康复,如能康复需要多长时间。某些精神损害在医学上是可以测量的,而有些精神损害如沮丧、情绪低落等难以从医学上测量出来,或者虽然可以测出却难以用医学的手段治疗,这些精神损害虽然不会有医疗费用的支出,但也会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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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害人的合法收入。一般而言,因为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而其收入有所不同,同样的精神损害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也不尽相同,因此而产生的赔偿额也就不同。可以说,精神损害的数额基本上应与受害人的收入水平成正比。
二、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患者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名誉权遭受侵害的,可以向人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依据此项规定,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名誉权实施的侵害行为,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其主要的内容是维护生命安全。健康权是与生命相互衔接的权利,是在生命安全有保证的前提下,用以维护自身生理机能的应有状态,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权是以自然人的物质机体及其组成部分为客体而存在的人身权。医师在进行诊疗行为的过程中,因违反注意义务,造成患者人身伤残或死亡的,就属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在请求赔偿各种医疗费用的同时,可以请求医疗机构赔偿精神损害。此外,《民法通则》第条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名誉权是自然人就其获得的品德和社会评价不被他人侵害的权利。
(二)患者因医疗损害行为导致死亡或者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其近亲属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体现了《解释》关于侵害死者的特定人格利益的规定,明确了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自然人死亡后基于近亲属间特定的身份关系,其人格要素仍然对其遗属及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发生影响,并构成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在医患关系中,对死者的人格或遗体实施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等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其损害后果表现为死者近亲属遭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甚至人格贬损。对此,《解释》明确规定,由侵权人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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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物质制裁医疗机构还受害人及其亲属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创伤的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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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原则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对赔偿总额进行限制,比较公平合理的限制方式是确定一个上限与下限,具体赔偿数额应当依据医疗损害发生地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而定;二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或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分别规定上限和下限,可以以表格的形式固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是指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案件的具体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利的原则。这项原则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定位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精神痛苦在客观上是可以描述却做不出数理评价的。
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而受害人之间存在的个体差异,使其对精神痛苦感知程度不同,精神痛苦的个案差别因此也比较典型。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一方面,为了做到对个案的公正、公平的判决,就需要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考察斟酌,平衡确定;另一方面,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刚建立不久,缺乏操作经验,尚需逐步总结、摸索和积累经验。
因此,赋予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运用自由心证原则,确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系列问题,比较符合我国现今的司法环境。但是,在具体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注意两点:一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最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以法律授权。二是适用自由裁量权应受一定的限制。也就说,法官在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并不是随心所欲、主观臆断,而是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办法。
在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在确定精神利益的损失时应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一方面,明确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赔偿额应与其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相一致,即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以医疗过失行为对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损害结果所占的责任程度的大小来确定;另一方面,受害人对于医疗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否可能康复,如能康复需要多长时间。某些精神损害在医学上是可以测量的,而有些精神损害如沮丧、情绪低落等难以从医学上测量出来,或者虽然可以测出却难以用医学的手段治疗,这些精神损害虽然不会有医疗费用的支出,但也会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的年龄。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情况,如果受害人年龄较小,又不能康复,其所受的损害时间一般较长,那么就应当确定给予较多的赔偿金。
(4)受害人的合法收入。一般而言,因为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而其收入有所不同,同样的精神损害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也不尽相同,因此而产生的赔偿额也就不同。可以说,精神损害的数额基本上应与受害人的收入水平成正比。
二、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患者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名誉权遭受侵害的,可以向人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依据此项规定,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名誉权实施的侵害行为,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其主要的内容是维护生命安全。健康权是与生命相互衔接的权利,是在生命安全有保证的前提下,用以维护自身生理机能的应有状态,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权是以自然人的物质机体及其组成部分为客体而存在的人身权。医师在进行诊疗行为的过程中,因违反注意义务,造成患者人身伤残或死亡的,就属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在请求赔偿各种医疗费用的同时,可以请求医疗机构赔偿精神损害。此外,《民法通则》第条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名誉权是自然人就其获得的品德和社会评价不被他人侵害的权利。
(二)患者因医疗损害行为导致死亡或者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其近亲属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体现了《解释》关于侵害死者的特定人格利益的规定,明确了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自然人死亡后基于近亲属间特定的身份关系,其人格要素仍然对其遗属及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发生影响,并构成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在医患关系中,对死者的人格或遗体实施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等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其损害后果表现为死者近亲属遭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甚至人格贬损。对此,《解释》明确规定,由侵权人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的责任。
什么叫精神损害赔偿的"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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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所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款即为精神利益受损赔偿的依据,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不涉及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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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多少钱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不仅要对患者进行身体损害上的赔偿,同时还应对患者进行精神损害上的赔偿,那么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按照《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 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对医疗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不直接向患方赔偿,患方也不能向医务人员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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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人民审判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比较统一的操作方法,避免了司法不统一的现象。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致害人致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何种程度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精神赔偿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一般不予支持;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致害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种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掌握《精神赔偿解释》中的“严重后果”,成了实务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司法制度必将与世界接轨,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一番了解。在国外,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独人伤残或死亡结果,就属于损害结果严重。这些“严重后果”的判断和认定,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依靠法官的素质、良知、水平、道德等自由心证和裁量,也靠司法实践的积累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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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精神损失费怎么赔?
医疗事故精神损失费一般以货币方式进行赔偿,赔偿的年限最高为6年。根据规定,医疗事故精神损失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至于当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多少,可以结合当地相关国家部门颁发的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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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患者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名誉权遭受 侵害的,可以向人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向人民法侵权责任法研究 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依据此规定,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名誉权实施的侵害行为,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其主要的 内容是维护生命安全。健康权是与生命相互衔接的权利, 是在生命安全有保证的前提下,用以维护自身生理机能的应有状态,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权是以自然人的物质机体及其组成部分为客体而存在的人身权。医师 在进行诊疗行为的过程中,因违反注意义务,造成患者人身伤残或死亡的,就属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在请求赔偿各种医疗费用的同时,可以请求医疗机构赔偿精神损害。此外,《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名誉权是自然人就其获得的品德和社会评价不被他人侵害的权利。
(二)患者因医疗损害行为导致死亡或者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其近亲属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体现了《解释》第3条关于侵害 死者的特定人格利益的规定,明确了在医疗事故损害赔 偿中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自然人死亡后基于近亲属间特定的身份关系,其人格要素仍然对其遗属及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发生影响,并构成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在医患关系中,对死者的人格或遗体实施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等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其损害后果表现为死者近亲属遭受感情创伤、精神 痛苦、甚至人格贬损。对此,《解释》明确规定,由侵权人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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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精神损害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精神损害的赔偿项目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对医疗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不直接向患方赔偿,患方也不能向医务人员索赔。
医疗事故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不仅要对患者进行身体损害上的赔偿,同时还应对患者进行精神损害上的赔偿,那么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按照《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 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对医疗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不直接向患方赔偿,患方也不能向医务人员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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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精神损失费怎么赔?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医疗事故精神损失费怎么赔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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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人民审判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比较统一的操作方法,避免了司法不统一的现象。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致害人致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何种程度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精神赔偿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一般不予支持;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致害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种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掌握《精神赔偿解释》中的“严重后果”,成了实务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司法制度必将与世界接轨,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一番了解。在国外,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独人伤残或死亡结果,就属于损害结果严重。这些“严重后果”的判断和认定,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依靠法官的素质、良知、水平、道德等自由心证和裁量,也靠司法实践的积累和总结。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 2. 侵权的手段、场合和次数、行为方式、持续时间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6. 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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