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短婚期离婚中,当事人是否有权请求退还彩礼的问题,需要满足以下两种特定的条件才得以实现:
首先是双方在婚姻干预机关已经进行过正式注册,然而并未实际共同生活;
其次是男方在婚前付出的彩礼金额过高,以至于他的日常生活因此陷入贫困境地。
然而,倘若无法在此二种特殊情況下得到满足,那么法院通常不会考虑退还彩礼的诉求。
即便在足以证明具备退回彩礼的必要条件之下,也不能保证彩礼的全部或部分能够原路返回。
在此类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做出裁判时,一般会依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是否有养育子女,对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双方现今的经济状况,彩礼的具体数目,以及究竟何方负有主要责任等多重因素,依法对返还的彩礼金额作出妥当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时间短离婚彩礼可以要回吗
通常情况下,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时,关于退回彩礼事宜的做法并不确定。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原则,对于提出退还习俗性支付彩礼之诉求的当事人,若其情形符合以下任意一种,人民法院都应酌情予以认可:
一是双方尚未正式办理结婚手续;
二是虽然已经完成了结婚手续,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共同相处;
三是在婚前为支付彩礼而造成了给付方经济上的困扰。如若未达到上述任何一项条件,或者双方在婚后一直携手共度日子,又或者彩礼被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支出,那么,这就不适宜将彩礼予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短暂的婚姻期限内解除婚姻关系时,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归还订婚礼金,则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双方已经正式登记结婚,但尚未有过共同生活的经历;其次,男方支付的巨额聘礼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然而,若非上述特殊情况,一般而言,法庭将不会支持要求对方退回礼金的请求。即便所述情形确实存在,礼金的返还数额亦将依据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其中包括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亲子育幼的情况、财产的使用状况、目前的经济状况以及责任的归属等等。在此过程中,我们不能保证礼金将会被全额退还给原支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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