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涉及到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已立案的调查过程中,相关办理机构会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拘传、监视居住、刑事拘留以及逮捕等。
具体而言,警方会依据现场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需要将涉事人员进行拘留。
在这方面,第八十二条的《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
该法律条文指出,公安部门在面对涉嫌犯罪的现行者或重大嫌疑人时,如存在以下七种情形任意之一,即可先将其拘留:
首先,犯罪行为正准备进行或事实上已经实行中且当场即被发觉;
再次,在被告人的住所或日常生活环境内搜寻到了能证明其犯罪的证据;
接着,罪犯在被捕前有自杀、逃脱或改变证词的预谋;
再者,存在销毁、捏造或串通证言的潜在可能性;
随后,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与住址的嫌疑人;
最后,具有频繁作案、群体作案或团队作案嫌疑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过失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依照犯罪构成的相关理论,若欲使过失罪得以成立并被承认其犯罪性,需满足如下四项严苛条件:
首先,行为人为达成法定责任年龄应为首要前提,这意味着行为人需年满16岁且精神健康状况良好;
其次,行为人需要实施了一种明显不应发生的行为;
再次,行为人主观上应当认识到自身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即存在过失心理状态;
最后,客观上则必须是实际引发了严重的、异于一般水平的损害结果。在这四大必备条件的约束下,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极端情形,原则上亦不能被判定为罪犯;而对于成年人而言,即使其过失行为造成的只是轻微的、例如致受害者轻度受伤的伤害结果,同样无法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涉及过失致人重伤罪行的案件侦查环节,由于受到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相关规定的约束,警方有权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而言,如果涉案人员正处于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之中,或者受害者已经明确指认了犯罪嫌疑人,亦或是警方已经掌握了确凿的犯罪证据,同时还存在着嫌疑人可能会试图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对证据进行篡改的风险,以及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嫌疑人真实身份,甚至是其曾经有过多次犯罪前科等特殊情况时,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法对其实施拘留。此外,取保候审、拘传、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也将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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