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应征得抵质押权人书面对其所为主债权进行修订的确认,倘若未能得到其书面上的明确允许,反而擅自决定增加债务者的还款期限压力的话,那么这无疑加大了抵质押权人所承担的责任,对于此类不合法地增加的情况,抵质押权人有权力不再对此负责。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一问题。
当债务人和借款方当场协商并确定还款日期的修改时,如果没有获得抵质押权人书面上的明确批准的话,抵质押权人有权拒绝履行其担保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二、债务转让后还可以追讨吗
倘若债务人欲将其所负之债的全部或部分转移至第三方,此举需取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方可实施。若债权人未能在合理期间之内对此表示赞成与否,将会被视为已表示反对债务之转让。而若债权人赞同债务之转移,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新的债务人(亦即所谓的第三者)有权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行使之抗辩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新债务人不得主张以自身对债权人享有之债权与其应对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相抵消。实践操作过程中,凡债务转让获债权人认可者,债权人仍可继续向新债务人追索债务,但其追偿对象将由原债务人转变为新债务人。新债务人须承担起原债务人应负之债务责任,并可运用原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债权人的追索。因此,即便在债务转让之后,债权人仍有权向新债务人追索债务,但其追偿对象已不再是原债务人。新债务人有义务依照债务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同时也可运用原债务人的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如果债权方擅自变更债务方的还款期限,这无疑会加重担保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然而,倘若此等变更未得到书面确认,那么担保权人并不需要为这项非法增加的责任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在债务人与借款人协议更改还款计划时,如若无担保权人的书面授权同意,这种变更对于作为债权人的担保权人是不具有效力的,因此,担保权人有权利拒绝对这个未经其同意便做出的变更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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