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遵循着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首先是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特定机关合法行使原则,这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必须依照法律设立的程序来行使职权,不能随意越权或者滥用权力。
其次,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并确保审判程序的合理性,我们还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此外,明确分工,相互协作,相互制衡也是平等原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个原则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全面性、规范性的法律监控。
最后,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同胞都享有使用本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对多元文化的尊重与接纳。
而审判公开原则则是让每个人都能够清楚了解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提高司法透明度。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法则乃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树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含义在于,若取得的证据为非法所得,例如通过违法手段或侵害公众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所收集,则该等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不得用于支持案件的定罪结论。此一原则的设立初衷在于捍卫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有效遏制权力的滥用与误用,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所坚守的六大基本原则如下:首先,权利法定原则要求各级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在进行各类侦查工作、检控工作及审判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其次,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能够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自主且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第三,平等原则强调了明确的职责分工与权力制衡的重要性;第四,检察院全面监控诉讼过程,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第五,保障各少数民族同胞享有使用本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最后,审判公开原则旨在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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