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二、拒执罪自诉立案规定是什么
对于涉嫌犯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既可以由受害者进行自我诉讼,也可以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提起公诉。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如果能够出示充足的证据证明与自己存在执行义务关系的另一方已经明确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并且严重侵犯了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认定这一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将其作为自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审理。
《最高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经申请执行人有确凿证据证实出现如下两种或以上并存之情状时,司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判定为符合条件者,可予以自诉案件立案进行审理核实:首先,对于负有法定执行义务之人故意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裁定,进而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并构成犯罪行为,理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次,若申请执行人曾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但上述执法机构却未予追究负有执行义务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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