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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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仅受理因犯罪活动引发的物质财产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受理精神损害索赔。此类物质损失包括实际和预期的经济损失,源于人身权侵害(如生命权、健康权)或财物毁损。目前法律支持对具体的物质性人身权(如生命、健康)和财物损失的诉讼,精神性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不在此范围内。例如在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或放火等案件中,受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求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在针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精神损害附带民事诉讼上,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反之,若受害者遭受的是由犯罪活动所引发的物质财产的损失,其才有权通过诉求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谓被害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特指的是被害者已经由于犯罪行为而承受了的实际损失以及即将面临的潜在物质损失。

2、受害人的物质损失的产生原因只能是以下两个种类:

人身权遭受侵害抑或财物遭受毁损。

鉴于现行法律仅允许当事人就物质损失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这里我们所讨论的人身权仅仅限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这类涉及到具体物质利益的人身权,而较抽象的如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人身权并不在此范畴之内。

除此之外,倘若受害人的财物遭到损毁,他们亦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举例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都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争取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收费需要缴纳多少诉讼费

当人民法院审理合并了民事责任纠纷的刑事案件时,并不会对诉讼者收取诉讼费用。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在刑事案件进行期间同时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依照对应法规的规定,这并不需要支付额外的案件受理费

然而,若当事人未在刑事流程中提出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审判结束后再行以民事部分为主导提起诉讼,那么此时即需严格按照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被授权的人民法院仅允许对因犯罪行为而引发的相关物质财产损失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对于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则不予受理。这类物质损失主要涵盖了实际发生以及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其来源可以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如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财产遭受破坏。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特定的物质性人身权益(如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损失,受害者享有提起诉讼并寻求赔偿的合法权益;然而,精神性的人身权益,诸如姓名权、肖像权等并不包含在内。举例来说,在涉及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或纵火等类型的案件中,受害方均有资格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以期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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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有权针对犯罪行为的物质损失提起法院附加民事诉讼,包括直接和预期的财务损失,限于人身权益受损或动产毁损等实际财产损害。此类诉讼不涉及精神损害请求,人身权益视为具有物质属性(如生命权、健康权)。对于直接人身伤害或财物毁灭性损害,受害人可寻求赔偿。在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放火等罪行中,受害人有权利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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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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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一段时间我的弟弟把人家给打了,现在已经进了官司,请问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未被交付法院审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为数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结果的原因是共同的加害行为,各加害人都应对物质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应当看作是已经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
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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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和别人在市场上打架,被派出所带走了,现在我们想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想了解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文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文内容是这样的: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1.
2.
事实和理由:
(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 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__年__月___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 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 份;
三、其他材料 份。
注:
(1)、诉状用钢笔或毛笔写。
(2)、“当事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 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明其年龄。
(3)、“案由和诉讼请求”栏,应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要求。
(4)、“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5)、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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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以故意杀人罪入狱了,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先执行有哪些呢?具体有什么内容呢?怎么说?
[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一种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因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也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先执行。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或难以得到执行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里的查封和扣押,即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应当注意:第
一,必须存在紧急情况,即被告人或其他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导致法院未来作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可能无法或难以得到执行。第
二,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对于与被告人和本案无关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第
三,保全财产的价值必须相当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不能大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第
四,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据以采取财产保全的原因消失,应当及时撤销财产保全。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司法机关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00 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驳回申请。”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
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没有争议。第
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第
三,行使权利具有紧迫性,即附带民事原告人急需实现其权利,不实现其权利将严重影响其生产或生活。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不先予执行医疗费,被害人就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故意杀人案中,不先予执行被害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老人的生活费用,被害人家属将生活无着,等等。第
四,必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了申请,否则,司法机关不依职权决定先予执行。第
五,必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告人确无履行能力,即使原告人提出了申请,也不应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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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具体是哪些
受害者有权针对犯罪行为的物质损失提起法院附加民事诉讼,包括直接和预期的财务损失,限于人身权益受损或动产毁损等实际财产损害。此类诉讼不涉及精神损害请求,人身权益视为具有物质属性(如生命权、健康权)。对于直接人身伤害或财物毁灭性损害,受害人可寻求赔偿。在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放火等罪行中,受害人有权利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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