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方主体的前提下,经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或者由法院裁决后,针对债务偿还的具体时间、数额或方式等事宜,重新制定并达成合意的经济行为。
该过程极为复杂,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手段或这些手段的综合运用:
首先,债务人可以采用资产清算的方式偿还债务;
其次,若债务人有意将债务转化为权益工具;
此外,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外,亦可通过调整债务本金、调整债务利息、更改还款期限等措施来对原有债权和债务的条款进行修正,从而构建新的重组债权以及重组债务。
关于债务重组的执行方式,大体上包括了以下几种类型:
资产清偿债务:
即由债务人将其资产移交给债权人,用以偿还债务。
在此过程中,债务人所能适用的清偿资财主要包括:
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多元化资产范畴。
债务转为资本:
从债务方出发,也可称作为债务转换为资本。
然而在债权人的角度看来,此举实际上就是将债权转变为股权。
债务转为资本,实质上是为了扩大债务人的资本水平。
在实际操作债务重组时,债务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二、民法典债务关系的认定怎么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债权乃是基于合同关系、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中其他相关规定而产生之权利,此种权利使得相关权利主体得以要求特定债务人履行或不履行特定的义务。因此,在签订合同、实施侵权行为等情境下,可被视为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债务重组乃是通过与债权人进行磋商或者由法院进行裁定,对债务的清偿条件进行调整。此种调整可能包括资产的清算处理(例如以现金形式支付款项或者对相关资产予以出售等)、债务转化为股权的安排以及对本金、利率或者还款期限进行相应调整等措施。其核心宗旨在于维持原借款方主体地位不变的情况下,重新构建债权债务关系。实施此类重组操作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即资产清偿措施(用以资产来抵消债务)以及债务转化为资本机制(将债权转变为股权,以此提高借款方的资本结构)。而整个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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