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应当中止探视权
以下是探视权应予中止的几种具体情形:
首先,若是探望权人或其所携相关人员染患严重传染病或其它重大疾病,可能由于病情蔓延而威胁到子女的身体健康;
其次,若探望权人在其探访过程中有任何可能对子女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或犯罪举动,皆会给子女带来实质性的损伤;
另外,倘若探望权人和子女之间的情感关系已经严重恶化,导致子女坚定地拒绝该权利人的探望,此时也应视为适宜中止探视;
最后,如有任何可能妨碍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发育的其他状况发生,同样应当对此种情况加以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终止探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离婚案件当中,探视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但遇到某些特殊情形时,必须对探视权予以暂时终止,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下是四类常见的探视权中止情况:首先,当探望者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员患有可能危害到子女身体健康的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时,应当立即停止探视活动;其次,如果探望过程中存在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或者有犯罪嫌疑,可能会对子女造成直接伤害,此时也需要中止探视权;再次,若探望权人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感情关系极为恶劣,且子女明确表示强烈反对其进行探望,那么也应该暂停探视权;最后,如出现任何可能阻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其他因素,同样需要采取措施暂停探视权。在以上各类情况下,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我们都应当坚决地暂停探视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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