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协议离婚方面,以下步骤可供参考:
首先,完成离婚协议的起草工作。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签署一份经过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的书面离婚协议。
该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几个关键内容:
表明双方自愿离婚且所有关于儿女的抚养、财产分配及负债偿还等相关事宜都已经充分进行协商。
其次,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
男女双方需要携带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记录、婚姻关系证明以及此前协商一致的书面离婚协议等资料前往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接下来,需要经过一段较为严格的“冷静期”。
自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30日内如有任何一方向民政部门撤销其申请,均可随时终止此次离婚进程;
若超过这一期限,则从第31日起至60日期限期间,申办人仍需亲自前往民政部门再次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需要哪些材料证件
敬请注意,在拟定离婚协定过程中,您必须携带如下必备文件:
1.户籍簿;
2.居民身份证;
3.已婚者必须持有结婚证书;
3.离婚协定文本,其中应详细记载甲乙双方就自愿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共识的表述;
5.同版式、清晰度高且近期拍摄的二寸单人平面彩色相片两张,需为正面全身照。关于诉讼离婚事宜,请携带以下相关证明资料:
2.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证件,通常情况下可以提供结婚证书或由婚姻登记机构开具的结婚登记申请书;
3.财物状况证明,要求提供详尽的财产清单并附带相关财产证据;
3.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还须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以及户籍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协议离婚需要经历以下几个重要步骤:首先,男女双方必须紧密合作,共同制定详尽的离婚协议,包括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与债务责任承担等重要事项。其次,根据实际情况,须确保携带完整且准确的文件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结婚证及离婚协议等)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申请。在申请提交之后,会有为期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有权撤回申请;若超过该期限,则需在接下来的60个自然日内重新提出申请,以获取离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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