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刑事犯罪案件都属于公诉范畴之内。
然而,在下列情况中,刑事案件或许会转为由受害者自行提起诉讼的自诉案件: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传统意义上的“告官式”案件;
其次,当受害人手握充分的确实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轻微刑事犯罪行为;
最后一种则是受害者掌握有力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对于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实施了侵犯,并且所涉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然而在此情境下,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却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常规情况下,针对刑事犯罪的司法程序往往由检察院启动公诉程序进行维权,然而,这其中仍存在着部分特例。自诉案件主要包含以下三类:其一为所谓的“告官式”案件,意指是在受害者本人直接就公职人员涉及的问题提出控诉时所适用的法律程序;其次是在受害者具备确切的证据支持,能够证明其实施了轻微犯罪行为的前提下;最后便是当受害者遭受损害的事实清晰明了,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官方机构却暂无采取进一步追究行动的情况下,受害者有权按照自身意愿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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