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犯人在执行刑事处罚过程中,只要其能切实遵纪守法、遵守监狱管理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存在悔过自新的良好表现,或者有立功行为的,都可依法申请减刑。对于涉及盗窃罪的减刑问题,罪犯必须在服刑期间表现出积极的改造意愿和行动,例如主动参加劳动生产、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以及积极接受教育培训等方面,同时还可能需要具备具体的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进行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等,以满足减刑的相关要求。若罪犯能够充分展示以上所述的优良表现,并且符合减刑的其他法律规定,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得到减刑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盗窃罪怎么积极赔偿
1.在盗窃犯罪中,被告应直接对因盗窃行为所引起的物品毁损作出经济补偿,以对被害者进行补偿;
2.如被告人对被害人财产实施盗窃并导致其实际的物质损失,法院有权依法强制收缴或责令退还赔偿金。若经过追缴程序后依然无法完全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该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之明文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狱中各项规章制度,体现出积极的改造意愿和态度,包括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学习知识以及具备悔过自新或者立功赎罪的行为表现,例如主动揭露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创新发明等,均可以提出减刑申请。同样地,对于盗窃类罪犯而言,也必须符合上述所有条件,才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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