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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侵权人共同过错
(1)若各侵权人均对侵权事实存在共识且有共同的故意认识,则可按照共同过错的原则,判定共同侵权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2)然而,若对于侵权发生的加害人事与行为缺乏合意或明确认知,那么将根据客观行为的相关性来推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侵占罪中,侵占金额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者,被视作“数额较大”的犯罪起点准则。而对于侵占金额超过20万元者,则视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准则。若行为人所侵占的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依照相关刑法规定,于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幅度内对其进行定罪量刑;但如若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则需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需依法缴纳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确立共同侵权的过错责任是根据各个侵权者在主观上所共同持有的意识形态以及其刻意为之的行为状态进行判断:即如果各位侵权者都对于所发生的事实情况和各自的主观故意具有相同的认识并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就必须共同承担起连带责任;然而,倘若其中某位加害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并未有任何合意或者明确的认知,那么他的责任将依据客观行为的相关性来进行合理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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